对于光的描述作文(关于光的作文全文)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关于光的作文全文)

首页笔记更新时间:2023-12-08 23:05:38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关于光的作文全文)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一】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二】

光是能量的源泉。如果世界上没有光,我们人类的每一天都会在黑暗中度过。如果没有光,就没有这个五光十色的世界。《光的故事》这部影片让我认识到了光在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光的故事》向我们展示了星空的奥秘。曾经,人们认为宇宙就像一个“水晶球”,地球是“水晶球”的中心,其它星体在“水晶球”里绕着地球转。直到16世纪时,天文学家第谷观察星空时经过大量精密观测后指出,在不同地方观测的彗星视差远小于月球的,这证明它的距离远远超过月球,因此慧星不可能是地球大气上层“水晶球”里的现象,也最终证明了宇宙并不以“水晶球”的样式存在。

神奇的光让我们成为了“千里眼”。伽利略利用光的折射原理造出了凹凸镜片结合的望远镜。当他用望远镜观测星空后,发现星体不是围着地球转,而是围着太阳转。

神奇的光还带我们走进了微观世界。虎克利用望远镜的原理发明了显微镜,用来观察很多肉眼看不清的微小的生物,为人类打开了进入微观世界的大门。

光还有许多方面等待我们去探索,光也会带我们去探索更多未知的世界。让我们一起探索神奇的光和未知的.世界吧!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三】

这个把哲学、神学、生理学、心理学与物理学归为一体的科学纪录片,有上百张珍贵照片,分为几章的从最初认可到现代光学甚至量子光学的演变。

光在宗教中都代表光明,在最初,人们认为是眼睛发出光,才看到物体的,后来,一位反逆尼罗河治理的人,发现并推翻了一千多年的光学看法:是物体发出光,人眼接受到了光看到物体的。紧接着又出现了研究色彩的一位教士或教民,发现了凹凸镜可放大、缩小图像,再而是笛卡尔的光线机械论,再是大名鼎鼎的牛顿——这些人物活生生出现在视频里。

牛顿发现了“光谱”,并大胆的盯住太阳几个小时,还用针刺眼睛,终于推翻了笛卡尔的机械论,使光学进入一个全新的黄金时代,一场大革命诞生了。

紧接着,人类轮流发现了无线电波、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Y射线、α射线与β射线等,还有爱因斯坦的光电效应、波粒二象性……

现代科学中的光速C,成为光学中的传奇。是的,你的光来源于上帝。《圣经》上帝说,“要有光。”就有了光。于创世纪。这个与神相佑,与人相伴的奇异物,成为科学界的一棵美丽色彩。

无穷无尽的万丈光芒,从人们一双双智慧的眼中发出,改观了人类的看法,而现在,又将迎来一个崭新的世界,全新时代就要开始了。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四】

光的反射途中,会需要地面的民宅,人们和微小的植物来做反射墙,来加速吞噬黑云。这像法律需要人民的支持一样。法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定的,人民应热爱法律,与之相效应,这才是法律与人民的正确关系。一束光的反射是漫长的,漫长的东西总是不容易,且对于一个人口繁多的中国来说,更是难上加难,13亿乘于一个微小的问题来说,是个大问题,但是13亿乘于一个支持来说,是一种无与伦比的力量,我们应挥动我们的13亿个双手,来造就一个创奇,去支持普法之路,让路边开满鲜花,让我们内心阳光普照,构造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因为温暖,定会又见骄阳。

光的反射中,总会有浓厚的黑云阻挡,使之不能穿破云层,并破坏它的的明亮。就像人民中总有挑衅法律的,知法犯法。蛊惑法律的威严,去损害一个洁白的社会,当然,法律会站出来,用自己的:“谁言法律无用,罚下亦显公正。”宣告他,使之反省。但是,这样定是两败俱伤,可谓是:“谈惩处,伤感情”。所以,我们应法律的照耀下,安分守己,遵循法律的一章一律,共同携手,弹奏出一片悦耳的乐章!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严明的法律,哪来和平安定的中国?一个国家若没有个起点,哪来谈什么发展迅速?人民有了法律,才能有一种正确与否的界限,社会才能安定,国家才能富足。法律就好像一个金钟罩,保护这里面的一切事物,最重要的是不要跑出罩外,那是阳光照不到的地方。脱离法律的底线,只会是黑暗笼罩。

法律宣传;“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道德理念,法律在努力,我们也应抓把劲。对于正处在青春期的我们,具有着一切叛逆的.“爱好”,我们爱愤怒,爱冲动,一不小心就会做一些后悔事,为法律添一层乌云,并损人不利己。所以,我们应了解法律的一些简单问题,为未来可能会冲动的自己先打一剂预防针。我们,应当做世间的一片绿叶,为光找一个落脚石,用自己的力量来让它照亮一处黑暗,不管它有多微小,我们起码迎来了一处光明,这就值得了。

当然,我们也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处在这个年龄,算个弱小群体,依附法律的光明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保护自己的所属权利,保护自己的一切,这才会有一群青春活力的孩子在艳阳天下嬉戏,这才会铸造一个国家的未来。

我们需要一种温暖的阳光,需要一种向往的安定,需要一种内心的喜悦,更需要一个法律的普遍。普法就像一个水源,它其实并不大,但会筑造下流的滚滚东流。普法在行动,我们也应呼出口号:“将普法进行到底”,并付以行动,那么,等待我们的定是蓝天,白云,骄阳勾勒出的一幅美丽的画卷。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五】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对于光的描述作文【六】

借助安装有凸透镜的暗箱,画家能将人的影像投射到一个平面上。之后,画家在这个投影上绘制人像,就会更加准确。正是透过这样的画法,画面的透视关系变得更加合理,例如近处人脑与远处人脑的比例。

当达尔文提出进化论后,曾遭受广泛质疑。其中一个疑问是,在地球上是否有足够时间来完成漫长的演化过程(超过几千万年)。据当时的理解,太阳可能是通过燃烧煤来提供光和热。如果是这样的话,太阳不可能燃烧那么久,所以也就无法在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提供能量。

然而,随着20世纪初放射性的发现,终于为太阳找到了新的产生能量的方式。也就是说,太阳的寿命很长,足以满足生物进化所需的长度。自此以后,相信进化论的人越来越多,相信创世论的人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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