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正义的作文(自由的作文议论文600字)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自由的作文议论文600字)

首页大全更新时间:2024-04-30 03:37:38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自由的作文议论文600字)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一】

在书中,罗尔斯跟我们描述的却是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制度。书中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看到这里才发现自己对正义的理解真的过于幼稚和天真阿。罗尔斯还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疑问,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论述完罗尔斯心中的正义论之后,他开始介绍如何构建这样一个他心中的公平社会制度。

在我们所在的社会里,要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制度呢。我自己也有想过这个问题。但发觉,自己的想法肯定时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想的。要是资本家,或许他就会想如何尽力剥削工人们剩余劳动力。而如果让工人选择自己心中的社会公平制度,或许又是另外一种境况了吧。因此,我觉得如何建立构造这样一个社会制度,真的让人伤透了脑筋。然而,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这样一个概念。开始我是不大理解这个概念的。后来上课听老师提到过,就有点了解了。罗尔斯认为,我们都应该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来构造我们的制度。原因是功利的原则与平等的社会合作观念冲突了。人们应该在原始的状态中选择。

对于原始状态,译者前言中介绍到的要点有:选择对象(包括两个正义原则、古典目的论观点、直觉主义观念、利己主义观念、混合观念)、正意的客观环境、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知识的限制、对原则的形式限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其他选择对象的被排除。其中我对知识的限制这一要点很感兴趣。罗尔斯假设各方处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身份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和气质,以及他们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们所处的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他们只知道他们所处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理论原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

换言之,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纷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看到这里我真的很佩服罗尔斯的紧密思维,想到用无知之幕来达到这一达成契约的绝妙方法。让我想起分蛋糕的公平方法,就是一个人切蛋糕另一个人选蛋糕的方法。因为分的人要想到选的人想法,所以他必须用最公平的方法分蛋糕。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阿。这只是我的一个小感受。前言中写到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互相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的条件,后者则太强要求太高。原始状态的假设要尽可能少而弱市罗尔斯原始状态解释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一种简化的手段。

是的,大多数人在为公平制度假设条件是,常常是出于美好的意愿,本能的假设所有的人们都是充满善意的,所有的人都是高素质的知识分子。但是显然,这种假设的确强人所难了,条件太过于苛刻。这样的话,要实现公平的契约关系便是难上加难了吧。相反,如果,从相反的思路出发,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这样情况便是大不想同了,这样就可以较为轻松的避开可以引起纷争与争吵的因素,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在穿过无知之幕后,自己会处在什么样的一个状态,或许会使会是有钱人,或许会使乞丐,或许是残疾人,因为无知,说一必须为自己假设一个最坏的情况,按照这个情况去建立契约,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社会制度,这样,我们就可以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出一套最为公平的制度了吧。

刚开始不理解无知之幕的时候,的确让我很困惑为什么要这样假设,但了解以后,真的让我为这位哲学大师所惊叹,凡他人思维而行,推出一种如此精妙的假设。

接下来,罗尔斯则考虑到正义原则怎样应用于制度和适应于我们目前所考虑到和腿肿得正义判断。在后来的篇章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这是我对这本正义论的小小感受。因为初次接触大师作品,觉得很难懂,也借助了一些其他资料。尽管难懂,但是收获很大,觉得值得花时间去看。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二】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解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三】

近些天,翻阅了孙瑞雪的书《爱和自由》,让我明白了,爱孩子就要给他充分的自由,当然,这样的自由是建立在纪律的基础上的。

《爱与自由》的一个最具有颠覆性教育观念就是蒙特梭利“精神坯胎”论,所谓的“精神坯胎”是说,胎儿在母体中形成的一瞬间,内在就有了一样东西,这样东西将在儿童一出生就指导儿童的发展,指导儿童该去抓什么,摸什么。这种观点要求我们相信儿童是一个精神存在物,儿童将按照预定好的这种精神发展模式发展。基于这种观点,儿童的成长不需要大人灌输什么新内容,而只需要为儿童创造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如果仔细思考一下我们掌握语言的过程,就不难看出,环境对儿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一般三岁前,儿童就能基本掌握本土语言,在这个过程无需大人为孩子专设课程,儿童便能在周围充斥的语言声音中自行掌握语言,可见,儿童是自我发展的。而这种自我发展基于感觉之上,从感觉中发展并由感觉伴随着。我很赞赏这本书的观点:“人的成长过程是一个心理成长过程,而不是一个智力的成长过程,智力成长是附在心理成长之上的。”这个与中国大陆“知识至上”的教育观念似乎完全相悖,“绝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拼命给孩子灌输知识,这就是我国教育的现状,殊不知这种完全违背儿童内在成长规律的教育观念,正在吞噬着孩子的心智。

蒙氏的教育,自由是建立在纪律的基础上,也是说,当孩子的行为超越纪律的范畴时,我们应该是有权利说“不”的,但这个“不”要怎么说,以什么方式去引导,去告诉孩子呢。在蒙错理念中,一切都要为了心灵让步。比告诉孩子对错更重要的,是保护孩子,使孩子不至于陷入困境,使孩子心灵不受到伤害。孩子是通过感觉来认知这个世界的,通过感知而发现宇宙的定律,或许我们简简单单一个字眼,就会伤害到这幼小柔嫩的花朵。

蒙氏的教育理念强调孩子自我教育,家长和老师只是观察者,引导者,能够让孩子在自由中自己找到纪律和约束,心甘情愿的遵循规则。这个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网上现在蒙氏的教具炒的很热,家长们热衷于送孩子们上数学班,音乐班,大大小小的教学机构都高悬蒙氏的金字招牌。转也赶过潮流去上过几期早教课,当时我并不是很了解什么是蒙氏,当然现在也不是很了解。对当时的我而言,蒙氏教育就是眼花缭乱的教具。我觉的现在中国的早教机构已经把蒙氏教育当成是万能的,已经有些脱离了爱和自由的原则。我们带孩子去早教班的时候征得他们的同意了吗,当他们不愿意的时候我们遵从他们的意愿了吗?我想答案是没有。我们应该坐下来好好反省,我们带孩子上早教班是什么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在自由中找到本我,还是为了让孩子学习更多的语言能力,数学能力,绘画能力。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四】

这是《爱与自由》的作者孙瑞雪老师很欣赏的一段诗,同时她也将诗句中的“爱”和“自由”作为她这本幼儿教育演讲录的书名。作为一名教育教领域的工作者以及一位三岁幼儿的妈妈,我非常庆幸在这时读了这本书,它让我得到了一次心灵的洗礼,告诉我不仅仅要爱孩子,更要学会如何爱孩子。书中有太多太多让我感动的语句,也有很多让我受益匪浅的道理,让我明白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更重要的职责是让孩子在爱的环境中建立起稳定的安全感和自信,让孩子形成完整的人格远远重要于知识的传授。

孙瑞雪老师是一位蒙特梭利教育(蒙氏教育)的倡导者,所以书中处处都体现了蒙氏教育理念。许多幼儿教育工作者和家长都会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幼儿,我们会不经意见扮演了“上帝”,孩子的“上帝”。其实看似弱小的幼儿,他们内在蕴藏着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潜能,他的发展不需要成人给他们增加什么新内容,只需要给他们提供发展的环境和条件,蒙特梭利说过:“我们要做孩子精神上的仆人而不是主人。”如果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都应该了解儿童成长的科学规律,在实际的生活和活动过程中让他们的“精神胚胎”(敏感期)的内在规律自然发展,他们一定会成为人才的。的确,零到6岁甚至到12岁,儿童都处在很弱小的状态,必须有成人来帮助他成长,但并不是成人自以为是的“灌输”,而是需要条件准备,儿童自己会吸收。儿童内在有一个自然、有序的发展过程,它只需要我们提供一个适合他们发展的环境。书中还举了许多生动的例子,让我们成人会“爱”孩子而不是“教”孩子。在整本书中没有看到具体的教法和技巧,更多的是用饱含激情的话语让我们体会到蒙氏教育的核心——对孩子的爱和尊重。

书中提到在《早期教育与天才》的书中提到一个观念:天才就是强烈的兴趣和顽强的入迷。这里提到的兴趣是孩子天生就有的,而且孩子的个别差异决定了他们每个人会对不同的事物感兴趣,但是我们现在的一些教育却与之相违背:画画全班都画,数数字集体来数......人们有很多东西必须是共有的,比如知识、道德,这是有理由的。但共同的东西不能共同的时间来教,即使孩子开始能用,那也是小学以后的事了。幼儿园(3-6岁的儿童还不能很快的将感觉点转向成人招引过去的注意点,这个能力是会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强的,我们的《幼儿园教育实施纲要(试行)》上也提出要保护孩子的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每个幼儿生来就是独特的,有个性的人对周围世界的感知是独一无二的,思维状态也是很独特的,如果每一个儿童能带着自己独特的思维看待周围的世界将来也一定会是富有创造性的人才,这样我们的教育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发展每个人自身的潜力。

现在的社会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幼儿、幼儿家长、幼儿教师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这样的“三独”现状也带来了许多转变,作为教育者,我们的传统儿童观也要向心生代儿童观转变,现在的儿童交友面广,接受新事物的的能力方面都比较强,所以我们这一代的老师应该更加注重孩子的.个性培养,不要过多抑制他们的而是要发展它们。这需要我们老师平时的观察,在细节上鼓励孩子发展他们的兴趣。

在《爱与自由》这本书中我深刻的体会到了什么叫真正的“爱”!真正爱孩子的父母,他们的孩子在各方面发展都会比较出彩,比如孩子对父母的依恋程度小、独立性强、思想开阔、自信、记忆力好、解决问题能力强,同时孩子快乐无比!许多家长会有错觉:父母越爱孩子,孩子就越依恋她(他),但在作者看来是,父母越爱孩子,孩子也就越不过分依恋父母。因为很多经验告诉孩子,父母只是短暂离开,那种持久的爱的行为使孩子自己知道父母不管在哪里,爱是稳定不变的!所以父母对于孩子的态度不能起伏太频繁——爱他们的时候会表现出特别爱,情绪低落时候又会对孩子冷漠态度,这样在孩子心理上会造成一定的压力,他们会怀疑父母是否是一直关爱自己的,这样会不利于孩子安全感的建立,对他的成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书中第十三章节——自由与纪律给了我深刻的启示!不仅仅是对未来教学理念的启示,更是对我自身的发展也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作者赞成给孩子充分的自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摸清事物的规律,才能去认识、认知,这就是充分发展潜能的自由!当然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纪律”的基础上的。然而,在蒙氏教育理念里:纪律必须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的。因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当你是自己的主人的时候,当你自动遵循某种生活准则的时候,那你就有了自我控制能力了,人的这种自我控制能力称之为纪律。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理解的守纪律,就是听老师话,很安静地坐在那里,其实不然。事实上,儿童是非常愿意遵守规则的,他们常常在游戏中主动的约定一些规则并且很好的遵守它,像是游戏规则、卫生规则、交通规则等,但这些规则是和儿童发展和谐的,是儿童在生活中、在与同伴游戏中自己建立的,是和幼儿的内在需求没有冲突的。这样的规则基本上都符合量少、严谨、科学的要,这样儿童才乐意去自觉遵守并感到快乐!蒙特梭利说,我们必须避免抑制孩子的自发活动,显然这是指在行为上给孩子自由。孩子们有了自由就能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因为有了兴趣就能反复的做那件事,因为长久的专注,儿童就会逐渐感知和把握事物的规律并顺应这种规律,最早的纪律就形成了。

专注是思维活动,专注可以产生智慧。智慧需要有自由的时间和空间的保证,更需要行动的自由。人的行动越多的运用智慧,人的内心就能保持内心的平静。现在的人越来越表现出浮躁的心态,可能也是因为从小生活在强制的约束之下的结果吧!儿童和成人还不一样,把自由给成人,成人有可能就睡大觉,什么都懒得做,或者他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放纵了自己,另外,成人可能什么都不做,“懒散”多舒服!当然以上这些都是儿童时期被扭曲了的成人。但儿童生下后有一种自然的法则,就是不断地、不停止地发展生命,儿童没有一秒会放弃这种发展,因为内在的力量在驱动着他感知周围的一切(学习),所以活动中的幼儿是最正常的幼儿!而回头看看我们自己,小时候很多的是在成人的强制下长大的,长到成人可能都不曾做过自己愿意做的事情,而且更多的情况是这样,习惯性的接受任务、指令,如果不给分配任务就觉得无所事事。在蒙特梭利看来这是不可想象的,这是儿童期没有获得过自由,凡事都不敢去超越某个范围,无形中的禁忌使人不敢去思考,事实上我们许多人可贵的创造力就是被这些所谓的规矩、规则给抹了。

《爱与自由》整本书直观、感性的体现着蒙特梭利教育观和理念,但不是人人都赞同这样一种教育观念,不过在《爱与自由》这本书中让我了解到了为么现在社会上会存在一些奇怪的现象,我仿佛能从这本书中找到一些根源。许多人的行为都是在年幼的时候形成的,然后逐渐影响到整个成长过程。零到六岁的儿童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吸收性是成人无法想象的,他们在这几年里学到的东西可能是将来一生都没办法赶上的,而我们成人能做的不是一味的灌输,而是在了解这个规律后,为他们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让他们成长,发挥出他们的潜能!好书总是要不停地、反复地研读,这本书我肯定会再次翻开,或许在我工作实践后会有另一番新的体悟!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五】

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务必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职责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必须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透过二条途径来反击。就是透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好处。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资料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好处的!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六】

我读了《自由与生命》的故事,不禁感到悲伤。

八月下午的林子边,每当到了黄昏,画眉鸟就放声歌唱,歌声很动听,文中的作者为了天天听见画眉鸟的歌声,捉住了一只小画眉鸟,而它的妈妈喂了它一个毒莓,第二天小画眉鸟就去了,他以后就不再捉任何生物,因为任何生物都有对自由生活的追求。

我感到很伤心,因为这只声音很好听画眉鸟被妈妈喂毒莓了,一条小生命就这样没了,我对作者很气愤,他不应该捉任何生物,因为任何生物都有对自由生活的追求,去的画眉鸟真可怜。

我不由想起《人与自然》中的《灰狐》的故事。

从前,灰狐能卖很多钱,许多人千万百计想把灰狐捉到。有一个猎人想到办法捉到了一只小灰狐,结果灰狐妈妈咬了自己的孩子,跳崖自了。

原来,所有的动物都热爱自由啊!

我们人类要学会和动物相处,不要把任何动物关进笼子里,我们要尊重动物,每个生物都有自由的权利,自由高于生命!

自由与正义的作文【七】

在《正义论》的第二篇中,罗尔斯主要讲了正义论在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建设中的运用。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社会的社会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过程:在原初状态中完成正义原则的选择―制定宪法―制定法制―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规范的使用,罗尔斯并且认为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也是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接着罗尔斯给自由下了定义,并讨论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自由、宪法的正义以及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

罗尔斯对自由的定义谈了很多,他认为自由是一个体系,由各种基本的自由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是:人做或不做某事,会受到保护并免受其他人侵犯时,可以说他是自由的。关于罗尔斯定义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他的自由观可以通俗的这样说: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左派的观点,这也是后来各类解放运动的思想基础。对于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观点要深刻得多,托克维尔曾说,如果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那是动物的自由;洛克说自由是指人类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领或其他什么人的管理。

接着罗尔斯重点谈论了良心的自由,其实罗尔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罗尔斯明确的指出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我认为关于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还是要明确对于人类而言是先有正义的思想还是先有宗教的信仰,这个先后次序决定了谁更起主导作用。

关于宪法的正义罗尔斯说宪法的正义体现在对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遵守上,体现在一部正义的宪法会产生一个正义的程序,这个程序会产生一个正义的法制

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依然是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体现,就是首先保证所有人具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同时罗尔斯又补充说,如果有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才能存在;如果有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正义论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总而言之要满足他的正义论的优先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较多的谈论了代际分配。也就是每一代应该为下一代储存社会财富多少为合适的,罗尔斯显然不同意为下一代尽最大努力储存的思想,他认为代际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储蓄率,换句话说就是一定的充分的现时的享乐是可接受的,这和西方近几十年的思想观点是一致的。

在第二篇的最后罗尔斯谈了关于义务和职责,关于义务,罗尔斯说当正义的制度存在时我们有义务服从和维护正义的制度,当正义的制度不存在时,我们有义务建立正义的制度。而对职责要求的强度则小于义务,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人同意了正义的原则,并享受了正义制度带来的好处,那他就有责任担负正义制度给予他的职责,但职责是以自愿为前提的,而义务是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履行的。

罗尔斯接着谈论了当你觉得这个制度不正义或有一部分不正义时,你是否还对这个制度存在职责和义务。于是罗尔斯提出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这两个观点,也就是当面对不正义时你至少可以做到这两点。罗尔斯认为这两种方式可以促进一个正义的制度健康发展。

本书的第三篇名为“目地”,在本篇中罗尔斯主要阐述了什么是善,正义感以及善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善,在这之前罗尔斯已经定义过,所谓善就是人的理性的的满足。在第三篇中他进行了更充分更详细的论述,他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要形成这个合理的生活计划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与合理选择的诸原则一致,这些原则包括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另一个是要在充分理解有关事实和仔细考虑后做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善不是正义,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结果,是相对而言绝对的不变的,是衡量社会其它制度的是否正义的标准,而善只是人们根据环境做出的合理的计划。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道德与正义感,他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会自然而然的促进社会道德的成长,使道德从一个威权的命令式的道德逐步发展为根据原则自我发展的道德。在这样的社会中同样可以产生相应的正义感,而且这种正义感比其它不是正义制度的社会的正义感更加稳固。

关于正义感和善之间的关系,罗尔斯认为,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也就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其正义感和善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到这里《正义论》终于介绍完了,说实话本书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难读,因为这位老先生将大量的篇幅纠缠于一些不重要的议题,而主要的思想反而讲的不够充分。

总体而言,我认为《正义论》最大的价值在于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存在一个优先的正义原则,对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建立和社会行为的施行都需首先进行正义的价值判断,以确定这种制度或行为是否正义,这就排除了一个社会为了某一个看似正义的目标而使用不正义的手段的可能,这样也使一个社会能始终保持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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