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

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

首页大全更新时间:2024-07-30 14:46:38
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

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一】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也曾有过“犯罪”的念头,不过幸运的是我控制住了自己,并发誓再不会有这种想法。记得那是四年级一节体育课,我因病没有去上课,我静静地趴在桌上,等待下课。突然我的眼前一亮,看见了一支小巧玲珑、晶莹剔透的笔。我的心一动,慢慢地走向它,我不自觉地向四周看了看,又朝后退了一步。可是看着闪闪发光的\'它,我的内心纠结着,像是恶魔和天使在打架:“小雨,不要啊!不要做人人讨厌的小偷!”“不是小偷,只是借用几天,到时再还就是了。”“借需要和她说,这样不让人知道只能算是偷!”“别听它的,拿吧!拿了就是你的了。多漂亮啊!”我心动了,正准备伸手拿时,却听天使说:“拿了它你就会有罪恶感,而且还会控制不住地一直偷下去,到那时你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啊,法律!”我向后退着回到座位,试着放弃、忘记这个念头。我成功了,心里异常轻松。

通过种种故事、事例都可以证明:犯罪的人一定会被法律的惩罚,而“罪”是由小变大的。让我们牢记:法律在身边,法律在我心!

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二】

我国有句古话“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没有规矩,那将会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呢?盗贼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人;汽车可以横冲直撞,人们还敢出门吗?我真不敢再想像下去。但很庆幸我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少年儿童,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 通过学校开展法制文化节活动,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知识,我知道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它的法律,那么它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不断。我想法律应该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就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发展。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一些不法商贩“黑色”吧主,不但不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还引诱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网吧等场所,使得一些向我们这个年纪的青少年误入歧途,不能自拔。有的青少年痴迷网络游戏,从而荒废了学业。据有关部门调查上网青少年中大多数是玩游戏寻求刺激,有的同学原来是班上前几名,从迷上网络游戏后,期末考试

科科不及格,有的同学把网吧当作避风港,逃脱父母、亲人和老师对他们的管束。

随着青少年上网人数增加,青少年因为上网而引发的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如一些青少年没有经济来源,为了上网,去偷去抢。据资料统计,网上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占网络游戏的47%。这样看来,青少年上网吧, 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侵蚀,染上不良习气。

同学们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将日益严峻。我想,大家在学好科学文化的同时还要学习法律,懂得法纪,做到有法必依,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在学校做一个好学生,在家里做一个好孩子,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人人都奉公守法,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三】

康德在自然状态的观点与洛克相似。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是妥适的。环境也是全体人类共同的所有物,在共有的环境中劳动便会获取固有的财产。但人类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理性的动物,每个人都只愿意进行自己认为良善的事情而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这种认知的差异,就会导致冲突,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全性。这点与霍布斯相类似。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下这种不清楚的权利的关系,在政治权利保障的秩序下和平的共存。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真诚的探究正确的道德律,仍然会因为认知的不同而引发冲突。客观的法秩序的确立使自由和不同的认知判断得以并存。这点与休谟的协调的观点类似。但是,我们也知道,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法律类型,但是只要你所生存的社会存在着这种现行的法律,你就要去遵守,如果不遵守将难以进行社会生活,不能以有其他法律类型为由,而不遵守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康德认为所有人都有加入社会契约的义务,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够切实的分配何种事物属于何人所有,才能够确定每个人得以自由行动以及选择自由的范围。但是,立法者也是人,不可能实现分配及划分范围的理想状态,所以,必须永远持续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四】

对长谷部恭男这本《法律是什么?》中提到几位法哲学家的观点在此做小小的整理和辑录。

法律护我成长优秀作文【五】

洛克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是个坚定的有神论者。他思想论述的前提是:人类都是神的创造物。神赋予了人类理性,从而使得人类可以认识自然律。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万物都是神创造的,神创造所有物,这些所有物为人类所共有,而由神创造的人类自身通过劳动等活动并且利用世界(全人类共有物)创造出属于自己所有的的所有物,对次拥有所有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人的行为有各种障碍,人们违背自然律的行为也等于向全世界宣战,因为世界是全人类共有,自然律也是全人类共有的法则。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力惩罚这些违背自然律的罪犯,而被害人独有的被侵犯的权利只能由加害人进行赔偿。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律由每个人自己行使。这种自己行使的状态使得人们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的保障不确实,就应该将个人对自然律的执行权及判断全部集中由政治权力行使,这时,社会契约订立。社会契约建构起一个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将权力信托于政府。这点与霍布斯不同,霍布斯认为政府权力由人们集中而直接取得。洛克观点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信托。当政府逾越权力的范围时,信托于政府的权力便消失而回到人民的手中。

关于宗教,洛克认为信仰宗教是人们的自由。因为信仰是一种内心的活动,而政府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世俗的利益,内心的活动并不经政府的调整。如果政府强迫人民信教,人民信托于政府的权力同样也会消失。就会出现人民和政府的战争状态。洛克还认为世上的各种行为须来世接受神的审判,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纷争可以通过神明来进行裁判,即起身叛乱。这样一来,认知到人民拥有抵抗权的政府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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