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作文(如何正确分配时间作文)

如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作文(如何正确分配时间作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10-18 22:57:30
如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作文(如何正确分配时间作文)

如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作文【一】

如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作文【二】

刚上小学的时候,我总认为学习是为了爸爸、妈妈。上课常常不认真听讲;作业任务观念,总是马马虎虎完成,甚至经常会有逃学的念头,认为学习简直就是虚度光阴,不如天天玩来得痛快。后来,在老师的教育下,学到的东西越来越多,知识就越来越丰富,对学习也就越来越感兴趣,也越来越觉得时间的宝贵,明白学习的重要性。正如俗话所说:时间给勤奋者留下智慧和力量,给懒惰者留下空虚和懊悔。

我读过这样一个故事,宋朝有个人,名叫陈正之。他患有先天性智力发育不良症,看上去呆头呆脑,记性也很不好。陈正之进学堂后,老师教大家一篇简短易学的`文章,其他同学很快就学会了,而他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也只能张冠李戴,勉勉强强地读出来。因此,陈正之常被同学们讥笑,被老师训斥。可陈正之并不灰心,想出了一个以勤补拙的好办法。学习时,别人读一遍,他就读3遍、4遍,9遍、10便;别人用一个时辰读书,他就用上几个时辰埋头苦读,坚持一句一句地读,一字一字地记,从不间断。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陈正之坚持不懈地努力,养成了锲而不舍的好习惯。终于成为我国宋朝一位著名的博学之士。

还有这么一个故事:南北朝时,济阳考城有位学子叫江淹,人称江郎。他出身贫苦,自幼立下大志,要发愤读书,改换门庭。江郎一方面挖野菜养活母亲和自己,一方面刻苦攻读。他的笔头竟然像有神力驱使般,写出一手好文章来,震惊了四方。齐国君王发现了这个奇才,先后有高帝和武帝都重用江淹,让他持续做了多年光禄大夫。做高官后,江淹不再刻苦读书,忘记了当年的贫苦,更不接触黎民百姓,沉迷于富裕的官宦生活。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他不仅官做不好,连文章也变得空洞乏味,愈来愈糟。

读了这两篇故事后,我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就算你是一个最聪明的人,但如果不勤奋学习终究还会一无是处;就算你不是很聪明,只要努力学习,一样会有不一般的收获。

鲁迅先生说过:伟大的成绩和辛勤劳动是成正比例的,有一份劳动就有一份收获,日积月累,从少到多,奇迹就有可能创造出来。

是啊!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我们正应该向古人陈正之学习,尽自己的能力去学习,不偷懒。而不能像江郎那样骄傲自满,终至才尽。

我们所处的时代,虽然和古人大不一样了,但是古人那种勤奋好学的精神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时间老人是公正无私的,赋予每人每天都是24小时。把握时间,奋力进取者,时间将无私地帮助你超越岁月;浪费时间、虚度光阴者,只能吞下失败的苦果。

同学们,让我们和时光赛跑,利用每分每秒学习,长大后为了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如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作文【三】

我们有位同学在《被爱的感觉》中这样做结尾:

月光依旧是那么皎洁,房间里的温度也和从前相差无几,只是这次,我没有睡着,愧疚快乐悲哀……无数的情绪从心底冒出,如同杂乱的毛线,纠缠着,我早已失去了分辨的能力,说不清这每一种情绪的来源。但我清楚的知道他们加杂在一起时的这种感觉,才是被爱。

这段结尾烘托的意境很好,但过于冗长,无非是要感叹这种亲情的感觉,但前文只写了过程,为对结果介绍相关的情况,这时候的抒情欠缺一定的共鸣,无法掷地有声。我们看下吴承恩是怎样描写的:

例如《西游记》结尾处如来分封唐僧、悟空、八戒等果位时运用语言描写来说明结果和相关情况:

如来道:“圣僧,汝前世原是我之二徒,名唤金蝉子。因为汝不听说法,轻慢我之大教,故贬汝之真灵,转生东土。今喜皈依,秉我迦持,又乘吾教,取去真经,甚有功果,加升大职正果,汝为旃檀功德佛。孙悟空,汝因大闹天宫,吾以甚深法力,压在五行山下,幸天灾满足,归于释教,且喜汝隐恶扬善,在途中炼魔降怪有功,全终全始,加升大职正果,汝为斗战胜佛。猪悟能,汝本天河水神,天蓬元帅,为汝蟠桃会上酗酒戏了仙娥,贬汝下界投胎,身如畜类,幸汝记爱人身,在福陵山云栈洞造孽,喜归大教,入吾沙门,保圣僧在路,却又有顽心,色情未泯,因汝挑担有功,加升汝职正果,做净坛使者。”

这些相关情况和结尾构成紧密连接,总结了上文,又引出了最后的结果,要想显得自然就需用到“过渡句”。

如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作文【四】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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