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

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

首页写景更新时间:2023-05-07 09:18:58
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

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一】

1 关于为什么中国古建突出地一木构架体系为主,而非是结构为主,人们对此看法很多。 刘致平:中原等黄土地区,多木少石。

徐敬直:经济水平很低,人民生计基本依靠农业,只能极力保留。

李约瑟: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技术上突破了木结构不足以构成重大建筑物要求的局限,在设计思想上确认这种建筑结构形式是最合理最完善的形式。

关于上述看法,李允禾不同意“多木少石”的就地取材说。也不同意“中国经济水平低下”只说。

关于上述争论可用力学方法得以解决合力分析木构架建筑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2综合推力说:引用河南偃师二里头一二号宫殿遗址说明不是单因决定,是由多因子合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合力作用对于木构架建筑发生期、形成期、发展期,起制约的强因子是不用的,对于官式建筑突出发展木构体系和民间建筑广泛运用木构架体系,其制约的强因子也是不同的。

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二】

书有很多种类,有的优美典雅,有的惊心动魄,还有的疑团重重……可这本《图说中国历史》却是神秘又让人好奇,慢慢翻动书页,似乎几百上千年的时光在指缝溜走,连空气都凝住了。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有着五千年的风风雨雨,《图说中国历史》浓缩了每个朝代的精华。看着一个个朝代在我的眼底翻过,仿佛时光在逆转,河水在倒流,闭上眼,深深吸一口气,我穿越了时光隧道,再睁眼一看,我来到了秦朝。虽然秦始皇统一了六国,但总是太残暴,我看见一批批百姓被赶去建长城,连老人和小孩也不放过,真是忍不住也想去帮忙搬砖。刚一弯腰,我却被时光带到了玄武门,这儿正在进行一场激烈的战争,原来这就是玄武门之变,李世民了自己的兄弟,坐上了皇位。我禁不住感叹:“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可不管如何,他都是一位好皇帝,让天下百姓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我低头深思了,没想到抬头却亲眼目睹了中国第一位女皇武则天的风采,连忙上前想打个招呼,一踏步却又来到了明朝,看见了青花瓷。那精美的图案让人赞不绝口,正当我伸出手小心地抚摸着这旷世珍品,却听到了清晰的'马蹄声和一声声惨叫,陆上刀光剑影,海面硝烟弥漫,这难道是著名的甲午战争?一霎那,我到了战争的残酷无情……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那个家喻户晓的故事——大禹治水。水能给我们带来便捷,也给我们带来灾难。像现在的“莫拉克”台风,滚滚山洪呼啸而来的时候,毫不留情的吞噬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大自然的力量是可怕的,治水是多么要紧啊,凿山开渠,把洪水引进大海,大河,几千年前的方法我们现在也在用。

不论是什么朝代,都有着他一时的辉煌,不管如何,都会在历史的长河里熠熠发光,我喜欢历史这类的书!

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三】

今夜,读《中国文化概论》。

绪论

1、君子的定义

《论语·雍也》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意思阐释了文质彬彬的君子应该是这样的,“质朴胜过了文饰就会粗野,文饰胜过了质朴就会虚浮,质朴和文饰比例恰当,然后才可以成为彬彬有礼的君子。”

2、文化的创造过程

人类从“茹毛饮,茫然于人道”的“直立之兽”演化而来,逐渐形成与“天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人道”,这便是文化的创造过程。在文化的创造与发展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而文化便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在实践中的对立统一物。这里的“自然”,不仅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并与之相对立的外在自然界,也指人类的本能、人的身体的各种自然属性。文化是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它同时也改造“改造者”自身、即实践着的人。人创造了文化,同样,文化也创造了人。

举个例子,一块天然的岩石不具备文化意蕴,但经过人工打磨,便注入了人的价值观念和劳动技能,从而进入“文化”范畴。人打磨石器的过程,人在这一过程中知识水平和技能的提高,在这一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以及最后完成的这件包含着人的价值取向的石器,都是文化现象,均属“文化”范畴。因此,文化的实质性含义是“人化”或“人类化”,是人类主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适应、利用、改造自然界客体而逐步实现自身价值观念的过程。

简而言之,凡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属于文化;或者说,“自然的人化”即是文化。

3、大文化及文化结构

大文化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所以又被称为“大文化”。其文化结构如下四个方面:

(1)由人类加工自然创制的各种器物,即“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的物态文化层。它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构成整个文化创造的基础。

(2)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社会组织构成的制度文化层。如社会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家族、民族,国家,经济、政治,宗教社团,教育、科技、艺术组织等。

(3)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的行为文化层。这一类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起居动作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的行为模式。如“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之说。

(4)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长期孕育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的心态文化层。这是文化的核心部分。

心态文化层又可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两个层次。

社会心理指人们日常的精神状态和思想面貌,是尚未经过理论加工和艺术升华的流行的大众心态,诸如人们的要求、愿望、情绪等等。

社会意识形态则指经过系统加工的社会意识,它们往往是由文化专家 对社会心理进行理论归纳、逻辑整理、艺术完善,并以物化形态——通常是著作、艺术作品——固定下来,播之四海,传于后世。社会意识形态又可区分为基层意识形态(如政治理论、法权观念)和高层意识形态(如哲学、文学、艺术、宗教)。

4、小文化

小文化是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因此,被称为小文化。小文化主要讨论涉及精神创造领域的文化现象。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研究人类的精神创造时,不能忽略物质创造活动的基础意义和作用;在讨论关于心态文化诸问题的同时,不能忽略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对于心态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总之,不能将“小文化”与“大文化”割裂开来。

5、中国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

上古时华夏族(汉族古称)建国于黄河流域,自认为居天下之中央,故称中国,而将周边地区称为四方。

“中华”之得名,由来已久。“中”,意谓居四方之中。“华”,本意为光辉、文采、精粹,用于族名,蕴含文化发达之意。

上编

1、地理环境对中国文化的作用与影响

地理环境可以分为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黄河中下游一带成为先民生存和繁衍的最适宜的地区。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的结果,夏商周的中心地区是今天河南省的中部和北部、山西省南部、陕西省的关中盆地、河北省的西南部和山东省的西部。这些皆是当时自然环境条件最优越的地区。

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文化,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是建立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的。它们形成于农业区,也随着农业区的扩大而传播。

黄河中下游地区成为中国上古时代的政治、经济和人文中心。后随着战乱的频仍,中国农耕区的中心,逐渐从黄河流域向长江中下游地区和江南地区转移。“苏杭熟,天下足”和“湖广熟,天下足”的谚语即反映了唐宋以来经济重心南移的历史事实,“东南财税”与“西北甲兵”共同构成了唐以后历代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格局。

中国文化依赖的社会政治结构

中国的社会政治结构:是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是中国一脉相承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带有某种缘温情的宗法制度的结合。这种社会政治结构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文化,包括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史学、文学、艺术、民风民俗,甚至科学技术等等。要理解中国文化的特点,需要了解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

1、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家族统治史。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宗法制度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生活。

2、家国同构

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故梁启超先生说:“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

3、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

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专制时间漫长。中华民族刚刚进步到文明的边沿,就形成了一个祖先,一个权力,一个核心,这无论与古代埃及,抑或两河流域、印度、古希腊,都是不同的。

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四】

1原始建筑的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巢居、穴居

文献表明原始建筑存在着“构木为巢”的“巢居”和“穴而处”的“穴居”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对于这两种原始的构筑方式,既有“下着为巢,上者为营窟”的记载,即在地势低而潮湿的地区做巢居,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区作穴居。

穴居是黄土地带最便利、最合理的原始构筑方式:

⑴它就地取材,充分利用黄土地带得天独厚的深厚土层

⑵它很适合于黄土地带的气候特点

⑶黄土层具有良好的蓄热、隔热性能,对黄河流域的寒冬,穴居能起到很好的御寒作用。 ⑷黄土易于挖掘,运用简单的石器工具就可以施工,并且是通过挖掉土方来取得空间,耗费材料最省。

2木构架建筑的两大技术渊源

杨鸿勋在“中国早期建筑的发展”一文中列出了“巢居发展序列”和“学具发展序列”,并指出:“沼泽地带源于巢居的建筑发展,是穿斗结构的主要渊源”,“黄土地带源于穴居的建筑发展,是土木混合结构的主要渊源”。

中国建筑文化历史作文【五】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赠与,则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因赠与

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因赠与的要件。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亡

赠与人必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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