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学的作文(传统审美碰撞现代生活的作文)

中国美学的作文(传统审美碰撞现代生活的作文)

首页写景更新时间:2023-07-29 23:07:44
中国美学的作文(传统审美碰撞现代生活的作文)

中国美学的作文【一】

拿起这本书刚看了一会儿就感觉被作者深入浅出和非说教式的细腻言语不自觉的吸引,可以看出作者是一位极其善于观察生活的人。作者具有东西方的教育背景,所以作者在书中既引用来自西方的格式塔理论,又引用中国的“阴阳”学说,对日本和西欧国家的建筑环境与街道,广场等外部空间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较。特别是开始作者介绍日本和意大利人对于内外空间领域的认知的比较,作者巧妙地从日本人进门脱鞋这一细节出发进行分析,最终使得我们了解了这背后的众多问题。他还对如何接受外来文化和继承民族传统问题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书中是这样说的:“西欧将街道空间延伸到住宅内的客厅部分,是一种外部秩序主导的空间系统,家与街道在空间领域上一视同仁,而日本的街道空间是处于门锁和城墙之间的一个含混空间,是一个并不具有重大意义的空间系统,家被看作内,街道则被视为与个人无关的外”。书的第二章是街道空间的构成要素,在整本书中占据了大量的篇幅,是作者论述的重点,我感觉也是整本书的精华部分。作者详细分析了街道的边界——建筑、街道的构成、D/H、广场的美学、阴角空间等等。并且通过考察和实践来说明街道美学的价值与意义。作者总结了其认为的作为广场的四个条件:

⒈广场的边界线清楚,能够成为“图形”,此边界线最好是建筑的外墙,而不是单纯的遮挡视线的围墙;

⒉具有良好的封闭空间的“阴角”,容易构成“图形”;

⒊铺装面直到边界,空间领域明确,容易构成“图形”;

⒋周围的建筑具有某种统一和协调,D/H有良好的比例。

这对我们以后城市设计中广场的设计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书中对于建筑的“第一轮廓线”和“第二轮廓线”对于街道的影响做了介绍。所谓第一轮廓线就是建筑本来外观的形态,所谓第二轮廓线就是建筑物的外墙凸出物和临时附加物所构成的形态。作者在广场的四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就广场的边界线很重要,街道的边界线对于街道空间的营造同样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作者主张由建筑的第一轮廓线来构成街道,因为第二轮廓线没有第一轮廓线的稳定性,而且将建筑立面的整体性破坏掉。简·雅克布斯(JaneJacobs说:“如果城市中的街道看起来很有趣,城市就有趣,如果它看起来很单调呆板,那么城市也就没有了生机。当我们想到一个城市时,首先出现在脑海里的就是街道。街道有生气,城市就有生气;街道沉闷,城市就会沉闷。

在城市设计中设计师们越来越有一种闭门造车的感觉,不去亲身体验城市,怎么设计出一个好的宜人的场所呢。作者的细腻触觉感官和小中见大的能力实在是让人佩服。读了这本书最大的收获就是一个对于外部空间的观念的转变,应该将外部空间当做没有屋顶的内部空间来考虑。

中国美学的作文【二】

1原始建筑的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巢居、穴居

文献表明原始建筑存在着“构木为巢”的“巢居”和“穴而处”的“穴居”两种主要构筑方式。对于这两种原始的构筑方式,既有“下着为巢,上者为营窟”的记载,即在地势低而潮湿的地区做巢居,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区作穴居。

穴居是黄土地带最便利、最合理的原始构筑方式:

⑴它就地取材,充分利用黄土地带得天独厚的深厚土层

⑵它很适合于黄土地带的气候特点

⑶黄土层具有良好的蓄热、隔热性能,对黄河流域的寒冬,穴居能起到很好的御寒作用。 ⑷黄土易于挖掘,运用简单的石器工具就可以施工,并且是通过挖掉土方来取得空间,耗费材料最省。

2木构架建筑的两大技术渊源

杨鸿勋在“中国早期建筑的发展”一文中列出了“巢居发展序列”和“学具发展序列”,并指出:“沼泽地带源于巢居的建筑发展,是穿斗结构的主要渊源”,“黄土地带源于穴居的建筑发展,是土木混合结构的主要渊源”。

中国美学的作文【三】

城市本来是由于人口集中而增大了人们邂逅相遇的可能性,提供了方便条件及高效率而产生魅力的。可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因城市发展过速而形成无秩序的特大城市已经失去控制,开始走向非人性和丧失精神功能的道路。熙熙攘攘的人群、夺路行驶的汽车和大吵大闹的扬声器等等,都在折磨着人们。

在建筑学范畴,不但对大空间,就是对小空间的研究也关注起来,从中可以感觉到当代人对住宅中如何恢复安静和人情味这一势必实现的心愿。因此,对住在城市的居民来说,与市中心的繁华相对照,住宅区更应是安静的空间。

所谓庭院,就是自己动手创造的自然环境,绝不是只供看一看的。可以在那里培育植物、用早点、沐浴阳光、做体操、读书、做杂物等等,完全是自己的空间。即使再小也没关系,可以把自己的室外空间同自然联系在一起,深深植根于大地之中。

始于柯布的现代主义城市,否定传统城市或街道的连续性,在那里分散着布置新的高速公路及高层建筑。城市再开发及新城市中心规划方面,有巴黎的德方斯规划,以及新宿那样超高层林立的规划。可是,它们是逐渐形成的,同建筑师最初梦想的高效率、功能性、阳光、空间和绿化等等事与愿违,这样没有人存在的空间,到底是为了谁的城市呢?

说是“步行距离”。所谓外部空间的构成,就是让巨大的城市达到人的尺度,把大空间划分或还原成小空间,把空间充实得更富有人情味的技术。进行能使建筑与建筑间的空间转换成图形的细致规划,形成真正为了人的街道。我想,在城市里是可以创造出使人深深留下记忆的空间的。

在干燥而温差较大的内陆地区,采用内院形式最为合适。通风没有多大必要,冬季为了获得必要的日照,窗子以安在当中为好。墙壁、屋顶使用蓄热最大的厚重材料,利用其传热的延迟特性,把白天热量的散发延迟到夜间,因此夜间的室内温度比室外要高,冬季可兼作采暖,夏季炎热持续时间长的地区可考虑户外就寝空间(屋顶、内院、露台)。

文化认同,也许一城市的外在特点首先要符合它所在的区域,受其气候的影响、受其历史的影响、受其产业结构的影响。譬如,天津作为一个海港、前多国殖民地的这么一个城市,以前以漕运为主,先主要发展高新科技产业、海港空港等。并且结合天津人传统给人的市井小民的感觉,真个城市应该呈现出来的,不仅是现代化城市的景象,应该更有点的区域性的特殊点。

在世界各国城市日渐国际化、一律化

中国美学的作文【四】

角度是街道美学的重要学术性来源,作者芦原义信在《街道的美学》中提到,美国的亨利?德莱弗斯以1400名空军后补军官为对象,调查了驾驶舱视野的上限、下限、适宜角度等。根据他的研究,站立者的视线一般为俯角10度,端坐者的视线为15度,视野的上限是50-55度,下限为70-80度。作者同时还运用了登上东京塔的案例,以大量观光者为对象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不论是在150米高的瞭望台还是在250米高的瞭望台上,感觉舒适的角度都是8-10度。另外也分析了保罗横滨的所谓"望港山"的案例,发现10度左右的俯角是最有价值的观望点。那我们以后在做街道的规划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注意到这些点的存在,去寻找街道真正的价值。

另外,作者芦原义信通过对自己的母国日本的街道的研究,发现当道路宽约6.5米(此处应该有掌声,精确到了小数点,日本人的严谨态度真的令人折服!),平均檐高5米时,这一外面的空间是亲切的适于人的尺度,而且如果这一"外面"空间是连续的,没有弯路的,长度约90米时,其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均可看到,那我们的街道是不是应该以90米为界限做文章呢?而不是在70米或120米的地方。

广场也是街道美学的一部分,中世纪以前,广场只是街道的扩展,其真正成为艺术品是从文艺复兴时期阿尔伯第和达芬奇时代的开始。尤其是表现在街道中,建筑退后形成的"阴角"创造出一种把人拥抱在里面的温暖感觉,这也是在欧洲,保持转角的"阴角"空间,为城市增添魅力,吸引人们,可以说广场是积极地向市民提供街道广场的'精神作为前提的。

下沉式庭院(下沉式广场)是创造封闭式外部空间的一种方法,其先驱-纽约的洛克菲勒中心不仅是纽约居民熟悉的地方,也是来访世界各国游客的必往之地,作者经过研究发现,在沿着步行街前行时,有两栋大楼直接清晰的脱开,突然看到下面的下沉式广场,这个广场赋予该处街道以往的功能,给街道带来了生气,它冬天是溜冰场,其他时间可以进行室外参观,大量逛街的人在这里停驻下来,凭栏眺望广场的活动,也就是说,这条街道除了交通之外,还兼具了休憩、交流、观赏、进餐、体育活动等功能,整个街道充满了生机。洛克菲勒这个低庭院手法的运用,塑造侧墙围合的"阴角"空间,保证了空间的充实性。

中国美学的作文【五】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赠与,则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因赠与

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因赠与的要件。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亡

赠与人必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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