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鼓励性批语(作文评语大全简单批语)

作文鼓励性批语(作文评语大全简单批语)

首页写景更新时间:2023-10-25 06:43:16
作文鼓励性批语(作文评语大全简单批语)

作文鼓励性批语【一】

淅沥沥,淅沥沥,这场雨打碎了我美妙的梦境,我已经数不清这是第几场春雨了。我望着这你顽皮的身影,望着那如同牛奶似的雾,所有的景物都被罩在这雾中,朦朦胧胧的。

远处,山峦一片一片的,延绵着伸向远方,我看不清它的尽头。碧绿的依然碧绿着,枯黄的早已随着风雨飞舞于空中,有籁籁地落下,给人有种“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错觉,朦胧胧的一片,就像我那未醒的梦。

你渐渐的放低了声音,不仅让我想起了杜甫的《春夜喜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你似细针,密密的斜织着送给万物的衣裳。嫩芽在雨轻声的呼唤声中,破土而出。

你轻轻巧巧,灵灵秀秀,怪不得诗人将你描绘成牛毛。怪不得画家将你就勾勒成阵阵云烟。

你轻轻的伏在我的窗前,静静的望着我的笔尖在作业本上忘情的飞舞着。雨又下大了,咦?你是不是怕我将你遗忘,所以提高了对我的呼唤?这种声音交织着大自然的一切美妙的声音,我侧耳倾听着,美妙极了!这是我对你的赞叹,你听见了么?

你就像一首宋词小令,朗诵中带着暖暖的春意,温暖着万物;你又像一根琴弦,与万物合奏这春的赞歌。你的声音渐渐地小了,大地妈妈在你的沐浴下,散发着清香,待万物焕然一新之后,而你却悄然离开。树叶被你洗得青如碧玉,就连老屋的屋檐上也泛出了点点绿意,只给我留下了一丝丝带有凉意的风。

你走了,那朦胧似的梦境也被你带走了……

评语:这是一篇写景抒情寓理的散文,作者以“雨”为题材,描写生动,给我们营造了一个朦朦胧胧,如梦如幻的仙境。想象丰富,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耐人寻味。

作文鼓励性批语【二】

小时候,我很喜欢看《西游记》,特别崇拜孙悟空。因为他正义凛然,常以惩恶扬善的面貌出现在世人眼前。然而,更神奇的是他会七十二变,令我羡慕不已。我想:“假如我会变,那该有多好啊!”

假如我会变,我想变成一只可爱的小鸟。那时我就会像小鸟一样展开翅膀,在蓝天上、白云间自由自在地飞翔。我会飞过千山万水,欣赏气势磅礴的群山;看那波涛汹涌的大海。幸运的我,也许会看到神秘的海市蜃楼呢!当然,我最想做的是吃掉害虫,帮人类做好事。

假如我会变,我想变成一棵苹果树,默默地吸收土壤里的营养,光合太阳的能量,结出又大又甜的苹果。口干舌燥的人们,吃了这些苹果,就像一股甘泉流入他们的心田,他们的皮肤会变得水嫩而富有光泽。到那时,人们会竖起大拇指夸奖我结的果子是“回春圣果”。

假如我会变,我还想变成蜜蜂、蝴蝶……无论我变成什么,都会尽心尽力地为人们服务,无私的奉献出一切,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作文鼓励性批语【三】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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