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作文我眼中的保险三百字)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作文我眼中的保险三百字)

首页写景更新时间:2023-11-30 11:35:52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作文我眼中的保险三百字)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一】

在众人眼中,我们的语文老师是一个高冷、冷漠,不喜欢与人接触的女人,可在我的眼中,对她的看法却是与众人截然不同的。

在我的眼中,每一个女人都像一朵花,虽然有的是饱经沧桑的野花,有的是温室中的家花,但她们都是需要人来细心呵护的,你之所以会认为她高冷、冷漠,只是因为你根本不了解她,你从未感受过她的内在美,而只是单单地看到了她表面的那一面。

我的语文老师—侯老师,从我第一眼见到她时,我感觉她是那么的高冷、那么的冷漠,让我不由得对她产生了一丝恐惧,可是通过这将近一年的相处之后,我发现我刚开始对她的印象和现在对她的印象竟一点儿也不相同。我的语文老师其实是一个很直率的人,她有一双会说话的眼睛,虽不是很大,却在时刻监督、提醒着我,每当我上课时,不想要再好好背古诗,松懈时或开差时,只要被她看见,她便用她是那双会说话的眼睛看着我,好像在说:“赶紧好好背书,只有背过了才可以休息哦。”于是,我便又拿出精神继续背诵。

我的语文老师其实也有善解人意的那一面,记得有好几次,她嘴上说如果我们古诗默错了的话就要抄写100遍,可每次她都只让我们抄写20遍,从这时我认为语文老师是一个“刀子嘴豆腐心”的人。

可能,有时候老师的做法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可她最终还是为了我们好,所以我们有时也要去体谅体谅老师的良苦用心,没准她们也有她们的难言之隐呢。

一个女人表面越强大、越冷漠,说明她承受的越多,就更需要有人去爱她、去体谅她。语文老师每天说我们、打我们,她并没有别的意思,她只是“恨铁不成钢”罢了。

老师,我们的调皮捣蛋让您费心了,谢谢您的用心良苦。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二】

??险在身边700字

邻居家小妹妹刚踏入小学校门,学校就要求交保险费。大人们说:“我家孩子这么乖,又不调皮,不会惹出什么事,干吗要保险呀?”老师极力想要说服家长给孩子订分保险,没想到反被泼了冷水。领居家的小妹妹就一直没订保险。没过多久,意外发生了。小妹妹跟着一群年龄较大的姐姐玩耍。她们在两座楼二楼的阳台上跳来跳去,正玩得开心,突然听见“啊”地一声惨叫,小妹妹从两楼之间的空隙“扑通”一声摔到了一楼。大人们闻声赶来,马上把她送进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小妹妹多处骨头断裂,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当然,这得花不少钱。小妹妹的爸爸妈妈东借西借,东拼西凑,终于凑齐了几千元的医药费。这件事之后,他们后悔莫及,后悔当初为什么没有给自己的孩子办理保险,不然,就不用欠下这么一屁服的债了。

新的一学期又来临了,学校又让学生们订保险,领导家的大人给他们的孩子订了一份。当别人问他们干吗订保险,他们的回答是:“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呀,有了这么一份保险,自己心里踏实呀!”经历了那件事之后,大人们完全醒悟了过来,他们对于保险的'态度与以前截然不同了。

过了不久,领居家的小妹妹得了阑尾炎,住进了医院,虽然也需要不少钱,但是大人们不用为钱的事儿而发愁了,因为女儿办了保险,保险公司为领居家的小妹妹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小妹妹的爸爸妈妈笑着说道:“保险真是个好东西,关键时刻不愁没钱,看着那份保险单,心里都舒坦!”

是啊,社会在与时俱进,人们也应当加快时代的步伐,抛开旧观念,走向更加辉煌美好的明天!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三】

一、保险机构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动力不对称

洗钱者可以分为主动洗钱者和被动洗钱者。主动洗钱者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将犯罪收益变成表面合法的资金,即洗钱是贩毒、走私等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其动力来自于“价值创造”的使命,即“实现价值”;二是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来资助恐怖行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主要是基于利益之争,达到政治宗教甚至是报复目的;三是将一种合法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合法实际不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购买团体年金,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目的,即“公饱私囊”,满足私利。而被动洗钱者在洗钱过程中,既增加了收入,又过失地成为了主动洗钱者的帮凶,如,保险公司增加了保费;中介人得到了佣金;跨国洗钱中,资金流入国增加了外汇收入和税收收入。无论是主动洗钱还是被动洗钱都给洗钱者带来一定实际意义上的好处,洗钱带来的巨大收益就如同一个磁力超强的磁场吸引着洗钱犯罪者。

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有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反洗钱所付出的制度成本、雇员成本、展业成本、核保成本……根本无从得以补偿;对于协助国而言,成本大于收益,一部分外汇无偿流出,可能还会因此导致国际收支的困难。如由于缺乏国内法规的直接管制,地下保单的保单中介人很少有反洗钱的意识。再加上地下保单的佣金提成非常高,一般来说,首期佣金高达60%,有的甚至达到80%—100%,为了招揽业务,他们通常不会严格追查保费的来源,对客户资料的审核也是能宽则宽。可见动力的严重不对称,很可能会导致洗钱犯罪恶性膨胀,而反洗钱行动热情不高、力度不够的局面。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所以,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

(二外部效应的不对称性

若从经济学的外部性角度来分析洗钱与反洗钱,则洗钱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具有负外部性,即“向他人施加成本,而非为他人带来收益”——洗钱活动损害了合法的商业活动和健全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国经济政策的失控,导致经济扭曲和动荡,所有这些都由国家和无辜的其他人来承担。而反洗钱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即“不被补偿的收益向他人溢出”——反洗钱行为维护了社会正义,稳定了金融市场,使国家和人民受益。这种外部效应的严重不对称,给反洗钱工作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下面建立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如将洗钱与反洗钱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商品,如图1所示SS、DD是满足有效市场假设的“反洗钱产品”的供给、需求函数,姑且以政府代表反洗钱的受益方,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为供给方。Q1是消费者在该产品可以排他性消费时的需求。而反洗钱活动存在正的外部性,“直接消费者”对此产品的消费就会为他人创造价值或收益,故反洗钱给社会、国家带来的附加收益由外部需求函数DeDe反映,所以整个社会反洗钱的需求函数为D*D*,“反洗钱产品”的真实需求为Q2,而实际供给却停留在Q1点,这样就会造成供给不足,也就是整个社会对反洗钱投入力度不够。

洗钱的负外部性推论恰好与前面相反,由洗钱人支付的成本SS,但因洗钱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外部成本为SeSe,因而洗钱的总成本为S*S*,其中犯罪组织、非法机构为“洗钱产品”的需求方,而各种地下金融机构以及合法金融机构中的洗钱参与者为供给方。如图2所示:“洗钱产品”的真实需求为Q1,而实际供给却停在Q2,这样就会造成供给过多,即整个社会洗钱活动猖獗。

保险公司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必然会考虑其外部效益和内部效益。银行业参加反洗钱最为直接的受益在于免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并且能够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贴现的好处。保险业反洗钱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保险业洗钱与反洗钱外部效应的严重不对称导致洗钱犯罪受经济利益的刺激作用,势头强劲,而反洗钱供给不足,从而容易造成大量黑钱逍遥法外,金融体系混乱,无论是公众利益,还是政府利益都得不到保护。

(三信息的不对称

从总体来看,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要立足于防范,金融机构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其反洗钱作用说到底是提供情报,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核心职能就是提供金融交易报告。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就是对投保信息、退保信息等可疑性信息进行报告。保险业在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过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洗钱方与反洗钱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承保时,并不知道这笔资金是否合法,退保时也并不知道退保人退保的真实意图;反洗钱体系内部存在信息不对称,反洗钱的监管机构(保监会和央行与反洗钱的执行部门(保险机构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监管机构很难知道执行机构的任务执行力度,以及是否存在隐蔽行为,这就存在了道德风险。

信息劣势方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就必须积极行动,消除非对称信息的方法是信息搜寻和信息甄别。由于信息甄别的成本低于信息搜寻,而且信息搜寻往往是为信息甄别服务的,因此,信息劣势方消除非对称信息的方法主要是信息甄别。保险机构和中国保监会在借助信息甄别行为消除非对称信息的过程中存在规模不经济和外部性问题。以保险机构为例,规模不经济是指保险机构在信息甄别的过程中,由于单个保险公司信息甄别的规模过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要求而使信息甄别的边际成本过高,导致信息甄别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从而使信息甄别呈现规模不经济。保险机构信息甄别的积极性不足,使其难以完全消除非对称信息。

二、保险业参与反洗钱的策略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寿险领域尤其严重。在团体寿险中,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或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首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如甲为自己投保三年储蓄返还性保险,但受益人是乙,乙通过保险公司过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钱。其次,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因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更大。再次,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如长险短做,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一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二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三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根据科斯定理,只有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才不会失灵,但在现实中交易费用均为正,所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只能靠制度建设,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应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对国内而言,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使反洗钱外部效应内在化,对国外而言,双方可签定“黑钱分割协议”,以增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积极性。

(四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提高保险业的声誉。要查与研相结合,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本国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五联合互动工作制度。为加强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保险业要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规则透明,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监管的复杂性问题。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四】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和有力武器。《反洗钱法》分别于第二章明确了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关职责,第三章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同年11月,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此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于第二条的显著位置明确地定义了适用范围,保险公司位列其中。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随后,更为具体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相继出台,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这三部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对反洗钱工作从不同方面规范了可量化标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不同行业特性提出了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落实反洗钱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2009年12月30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了《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总体目标是在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业的可疑资金交易检测网,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我国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措施,不仅仅适用于银行,也适用于非银行的所有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公司同样具有相同的应尽义务。仅就北京地区保险业机构而言,截至2009年末,制定或修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已达150余份。2010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组织召开了北京市保险业金融机构2010年反洗钱会议,会上央行披露,截至2010年,北京地区113家保险机构共配备反洗钱人员800余人,其中专职反洗钱人员80余人,反洗钱人员队伍得到了有效充实。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法律或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核保规则、变更规则、理赔规则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作为保险公司其中控制风险的重要部门之一的核保部,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核保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核保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

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

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保险公司核保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核保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

①若为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A.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且没有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B.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同时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按照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处理,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③若选择终身交费产品,在投保时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2.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未成年人没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必须提供其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相关证明。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

配合反洗钱对各类表单进行及时的更新

保险公司首先从保险营销员展业的材料入手,各营运部门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类表单以配合反洗钱的监控工作。包括各类投保单、保险销售人员报告书、各类问卷等。通过第一线的保险营销员获取客户投保目的、投保动机和保险费来源等相关信息。

加强财务核保配合反洗钱监控

财务核保是人身保险对风险筛选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配合反洗钱监控,财务核保从过去单纯的保额财务核保,发展到了保额、保险费支付能力和保险费来源三者财务核保的统一,并将有关做法大力向保险营销员进行宣导和教育。改变了以往寿险公司承保过程中,仅针对客户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的观念。

按要求提供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

各营运部门作为反洗钱一线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经过更为深入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确实可疑的案件报送人民银行数据监测中心。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案件,同时作为重大可疑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对高风险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按照客户的特点,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控。

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

保险公司可通过上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对反洗钱的防范、控制与教育,达成预期的防范目标,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符合反洗钱法规标准定义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处理,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仍然会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类型的洗钱手段,反洗钱的制度与体系和控制手段也必然随之不断更新与完善。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则更加期待能拥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统,得到监管机关的更多支持,并将监控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预防各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遏制洗钱犯罪。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逐渐加强,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了洗钱犯罪活动。但随着被监管机构的增加以及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宽,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开展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反洗钱监管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系列反洗钱相关制度、办法的建立,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反洗钱监管配套制度显得不够完善。

(二反洗钱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在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调查往往需要查询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中单位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开户情况、征信管理系统中的贷款信用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收付情况以及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境内居民的购汇结汇情况等,但这些系统在人民银行内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系统之间不能互联,要查询相关数据只能进入不同的系统中,并且需要一定条件和程序才能办理,致使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利用,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力量薄弱。《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对金融业反洗钱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急剧扩大的监管对象相比,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钱设在会计财务部门,县支行没有专门的机构,归口其他部门管理,工作人员都是专岗兼职,人员队伍力量薄弱,与日益繁重的反洗钱工作不相称,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思考

(一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有关法规。应从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出发,尽快修订和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将通过现金管理预防和遏制犯罪活动列入其立法目标,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同时,针对电子银行特点,完善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办法,采取措施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把好客户准入关;其次,加强系统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对电子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判别和监控;再次,制定电子银行业务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堵塞电子银行业务洗钱漏洞。

(二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整合人民银行内部支付结算、征信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反洗钱监管信息资源。在人民银行和被监管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传输和发布平台,进一步畅通人民银行与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间反洗钱协调和沟通机制。

(三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基层反洗钱组织机构,在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设立专门的机构,县支行至少应设一名反洗钱专职人员,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同时,因反洗钱工作检查、调查任务繁重,需要对涉及大量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和判断,应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六】

我有个好知己,她并不伟大,她很普通,她并不富裕,她穿着朴实,性格和善,不喜欢张扬,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她——就是和蔼和亲慈祥的老师。

她姓:刘,是我们班的语文老师也是副班任。刘老师长的中瘦,不高不矮,有2排洁白的牙齿,似比珍珠白,刘老师的头发最型了,乌黑发亮,一边长,一边短好看极了!脸上总挂着和蔼的笑容。

刘老师像“护花仙子”一样,我们是鲜艳的小花儿。是你教我们知识,是你用自己的时光,为的是把我们教育成才,不想让我们在社会被别人瞧不起。对不起!我有时让你淘气了,有时我忘带了作业,有时可能上课没集中注意力听讲,有时下课发生了争执,让你烦劳。刘老师你知我最恨那些人吗?我最恨上课不听讲,上课吃零食,在你的背后说你的话的人,我知道我他们曾经伤了你的心,我有时看你难过时我想冲上去说声:“老师,别烦劳了!对不起!我们惹你生气了”,但我没那种勇气。我替他们和你说声“对不起”。

刘老师你是个讲究卫生的整洁好老师,在小区是谁开着灯备课呀?又是谁在休息时批改作业?是你——刘老师。你的作文能力很好,每次你写一段话时是如此优美!像一条缓缓的小船缓缓流入我的心中,使我久久难以忘怀。每次同学受到别人的欺负时,你会主动的向前制止他们,并巧妙的处理,不冤枉,不偏心的好好的教育。刘老师是个聪明的好老师,以前你用小红花诱惑我们上课认真,现在大了,你用分数来激励我们上课认真;上课时你决不会板地上一节课,讲着讲着,突然冒出一段笑话,你用精彩的语言、奇妙地思路,吸引着我们。

刘老师你还是一个“多行者”。我记得有一次,天气炎热,我们上体育课,我和一个同学玩,可是他不舒服先回了教室。刘老师发现后,判定他可能中了署,于是就用手沾点水,用食指和中指掐他的颈椎和鼻梁刮痧,刮痧以后我们问问不舒服的同学还好吗?他说好了很多。还有一次,我们暑假去学作文,刘老师在文化宫教我们写暑假作文,写完作文做数学题目。结果有一道题非常难,把我和几个同学给难住了,在我们冥思苦想时,刘老师看了一眼题目给了一个小小的提示,我才想了出来,再在黑板上详细的讲解了一遍。上课时还用数学的方法来让我们理解,比如:书中的东西所在哪里?几十度?等等。

老师你是我最美好的朋友,谢谢你!陪伴我已经五年了,你的岁月都为我们付出,这是最后相处的一年了,谢谢你给予了我知识,让我从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小淘气,我在你的呵护下已近成长成了今天的我。如果不是你,我还什么都不懂,话说的结结巴巴,一个字也不会写,我一定不会辜负你对我的爱和关怀。在以后的社会上我一定会勇敢向前走,不知难而退,最后,我想说:“老师,你辛苦了!”

不管那一个人,只要有心,长大不管当什么,做什么,都要记住自己的启蒙老师,是他才能让你成就今天的.光辉。

我眼中的保险行业作文【七】

当前,洗钱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商业银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商业银行也成为了洗钱犯罪的主要渠道,那么如何做好反洗钱以及当前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是银行从业人员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 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二、现阶段不法分子如何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

1、 票据“虚拟交易”自行买卖。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各级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

汇票授权力度不够,为争取票源,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也有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作为100%的保证金存入银行,并用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而该银行承兑汇票再经过转让、贴现等一系列过程,最终作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钱者手中。

2、 多开银行帐户使资金合法化。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业银行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在无贷款的背景下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对开户资料不认真审查,也不执行向人民银行申报制度。一些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督将卫队户放入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对非基本账户体现采取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储蓄所再提取现金的方式等。 而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这种态度,不法分子多头开户,在通过虎头之间款项划转,来掩盖其资金的本来面目,使不法资金合法化。

3、 利用信贷回收洗钱。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 利用这些贷款购买资产。资金经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资金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反洗钱缺乏足够的认识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反洗钱要求仅仅认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为义务主体清醒的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刚刚开始,各家商业银行担心谁率先严格执行反洗钱监视义务——审查与登记客户身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开立账户具有条件要求、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按规定上报等,谁就会面临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额的客户也有因回避银行披露信息的隐私性自保心理而离开。

2、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

作为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容易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来争取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往往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面对大额支付交易,仍为其办理业务,表现出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倾向。

3、成本考虑

商业银行要承担反洗钱“监视器”的作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设置反洗钱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制定反洗钱规定,落实反洗钱行动,进行反洗钱培训,购置与调整符合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而这些对于银行而言,无一不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4、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偏低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隐蔽性的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不仅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反洗钱立法,还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过专门训练的银行从业人员。与此要求相比,基层商业银行一线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反洗钱知识匮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钱法规,有的对洗钱手段一知半解,有的对企业经济活动规律了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实反洗钱措施。

5、人民银行监管机制中没有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

一旦查出洗钱金额,按照我国现有程序先是冻结,后是上缴国库,商业银行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这种在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缺失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受到挫伤,降低反洗钱机制的效率。

6、反洗钱监测系统科技手段不先进,自动洗钱识别系统急需开发

目前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自动的可疑支付交易电子识别系统,特别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无业务综合系统或业务综合系统落后,在无法实现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提取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只能依靠人工提取、手工上报,工作量大。

四、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反洗钱管理

当前,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其所造成的金融风险的积聚和释放,将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大敌。依靠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制度结构,来管理、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显而易见是艰巨的。因此,必须彻底改变制度体系不配套、且陈旧老化的局面,改变有制度不能遵守、违反制度不受应有追究的不良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基

本制度体系,按国际惯例和规则来规范业务的规程,形成有效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围。

2、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

第一,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其次,基层央行应对金融机构落实上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要求基层商业银行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和现实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主要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并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第三,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机构、银监办、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第四,要引导各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

3、开展人员培训,建立反洗钱骨干队伍

人民银行出台的反洗钱法规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人行法规中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反洗钱是法律的观念。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那么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是第一步关键动作。提高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4、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有关部门营造全局性反洗钱环境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5、建立法律保护屏障,强化网上银行业务监管

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新领域,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在入世后建立竞争的优势的重要手段,同样,这也成为洗钱犯罪首选渠道。应该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制订规范的网上银行服务电子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加强和完善电子支付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电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的有效的监管,以期进一步减少和预防洗钱行为的发生。第三,通过人总行与社会相关部门联合,共建金融认证中心体系,对客户的数字、数字签章、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可靠。第四,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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