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

首页看图更新时间:2024-05-27 10:49:20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一】

一般来说很多人的学习态度都是错的,他们要不就是对学习没兴趣要不就是边学边玩。这样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学好!

不管干什么,做什么事,都要认真去对待,态度要好!不然什么也不知道!

学习的时候需要态度和草稿本,学习的时候更要善于观察和记录。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写在草稿本上练练写写!

但是,我个人认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学习态度。假如父母亲强迫学习的话,那么个人心理都会有写不耐烦、愤怒等一些想法。

但是认真去对待学习、自愿去对待学习,用一种高兴的心情去对待学习的话,就会对学习产生兴趣,渐渐地迷上学习。当然,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对待学习态度有很多种,主要是要看你对学习的态度如何了。只要你对学习的态度好,学习的时候就很容易记住!成绩自然也会提高啦!

至于学习态度嘛,也就是对于学习的看法和采取的行动。而另一个意思,就是人对待学习的举止神情!

学习,能从阅读、听讲、研究和实践中获得知识或技能!而你怎样对待学习,就是怎样对待你自己!你怎样看待学习,就是怎样看待你自己!!所以,珍惜学习,就是珍惜你自己!!

只要你对学习有良好的态度,学习给你无限的“资源”!就像你种田一样。只要你拥有时间,拥有技能,拥有“种子”……等时机一到!就会有一大把的“财富”!

虽然有些人讨厌学习,但学习却从不讨厌任何人!它总是在人快要绝望的时候拉他们一把;它总是帮助身世可悲的家庭出现“阳光”……着样的希望!着样的力量!难道还不快点珍惜吗?不只要你有恒心,有耐心,丰收的成果定会落在你的手上,而且还是最珍贵的成果!

所以,一个人的恒心、耐心和决心,是对带事物的态度的能源。只要你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只要你认真地面对学习,那么,胜利之果便会降临!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二】

这部影片记叙的是晋国时期赵氏遭人陷害,三百人被诛,只剩下一个孤儿,被大夫程婴收养,将他抚养成人并报其父之仇的事。

这部影片,刻画了许多有有肉的人物,其中有两个人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个是程婴,另一个是屠岸贾。

程婴,晋国大夫。他是一个能以大局为重,以他人利益为重的人。当年,赵氏遭诛,庄姬夫人走投无路时,将其子托付于程婴,并以身殉夫。程婴将其子带回家,却在去公孙大人家时,赵氏孤儿被奉屠岸贾之命的官兵带走。但他却铭记着庄姬夫人临前说的话,于是他便历尽千辛万苦最终救回了赵氏孤儿,却牺牲了自己的孩子和妻子。

痛心之余,他便一心想着要将孩子抚养大,为他报仇。于是,他将赵氏孤儿取名为“程勃”,并将他带到了屠岸贾的门下,做他的一位门客。试问,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啊。在屠岸贾的门下,他以超乎常人想象的毅力将程勃抚养成人。最终,“皇天不负有心人”,屠岸贾终于遭到报应,终于倒在了程勃,倒在了赵氏孤儿的刀下。但他为此付出了毕生的努力,付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程婴的以大局为重的\'精神感动着千千万万的观者,也给人以深深的启迪。司马迁曾说过:“人固有一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如果说程婴最后的下场是重于泰山,那么若是他未能将赵氏孤儿抚养成才的话,那他的就是轻于鸿毛,微不足道了。

程婴的精神让我们敬佩,屠岸贾的嘴脸却让我们厌恶。

屠岸贾,晋国大臣。却实在“奸”得可以,相对于三国时的曹操而言,真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啊!影片中,他在赵相国向皇帝进酒时,乘机诬陷他,并要灭赵氏全族。其狼子野心真叫人胆颤!即使灭了赵氏三百人,他却连赵氏孤儿也不肯放过,定要斩草除根。但再以大局为重,舍小家而保大国的程婴面前,他也只能俯首而退。

俗话说得好:“好有好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果然,十五年后,他终于遭到了报应,在了赵氏孤儿的剑下。真叫人怡然称快。像屠岸贾这种人,在当时,就是一个社会的败类。从他身上,我真正的明白了三国时期刘备的一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如今,我们做为一个公民,做为社会上的一员,更应该多为社会做贡献,为社会注入新的活力。而不应该,一味的去干坏事,没有一颗善良之心,没有一颗关爱之心,没有一颗互助之心,没有一颗感恩之心。那只会像屠岸贾一样,遭到人们的排斥,成为社会的败类。

每部影片都不同,每部影片也都发人深省。从《赵氏孤儿》中,我明白了做人的道理,他就像指路明灯,照亮了我前进的道路。观看了这部影片,我的心情至此还犹如汹涌澎湃的大海,久久不能平静,或许这就是影片的独特魅力所在吧!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三】

当我想写这作文文章的时候,首先和老爸探讨了一下。我的想法是,把到目前为止有关自己学习的情况和大家交流一下,希望有人能指出我的不足之处,以便我以后及时地加以改正。老爸虽然觉得我可能写不出更深一些的内容,那样就不便和大家进行真正的思想交流,但是他还是支持我大胆地、实事求是地写出来。

今年暑假里,有一位博友对我说,害怕把自己写的文章拿出来让别人看,担心别人看过以后嘲笑自己写得不好。我当时就对她说了一句话:“你抽出一些时间,看看我以前写的文章,再对比我现在写的,看能不能发现什么?”

几天后,这位博友对我说:“我发现你以前写的文章和我的差不多,不过现在写得比我要好很多,你是怎么练习的?”我笑了:“没什么特别的,我和大家一样多读书、多练笔,有一点我认为很重要,我写完以后希望别人看到,更希望有人为我指出不足之处,这就是我写文章越来越进步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写的任何一作文文章,都希望有更多的人指出不足,一句话、一个词语,甚至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只要有人给我指出了错误,我就会很真诚地说声:“谢谢!”

我以前只是听老师和老爸说,读和写是语文学习的基础,现在我对此深有体会。我从一年级每天阅读,二年级写日记,从未间断过,现在我能读一些散文、诗歌、小说,也尝试着写了一些,确实受益匪浅。令人高兴的是,我的努力有了回报,现在已经发表了一些文章。

数学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科目。有时候只要把某一章节明白了,再学其他相关内容的时候,就很容易了。我在三年级的时候,已经把小学的数学课程学习完了,掌握得很不错,现在正在学习初中一年级的课程。

在英语学习方面,老爸要求我要多读、多听、多说。现在读、听是我的强项,英语对话更是我的生活习惯和一大爱好。

我有一个英明的老爸,他从不强迫我学习,不过,老爸向我建议的一些学习方法确实很好。我们首先要谨记老师的教导,其次要听取父母的建议,最后经过自己的努力,一定会大有收获的。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四】

人从刚出生就开始学习:幼年时学吃饭、学说话、学走路;童年时学做游戏、学唱歌、学跳舞;再后来就到学校学文化知识、科学理论;然后再到社会中学挣钱谋生的技能……所以人们常说:“活到老,学到老!”由此可见,学习伴随我们的一生。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都知道,人生的道路悠远而漫长,为了能在这条崎岖的道路上生活得幸福而有意义,我们必须时时刻刻不断学习。

大家应该都明白这个道理:杯子里的水越多,能注进去的新水就越少。那么相反,要想学得更多,就必须以空杯的心态去学习。

不管做什么事都得用心,学习更是如此。高尔基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确实,书是人的精神粮食,我们能从中学到很多。再回顾一下从古至今,没有哪一位有成就的人不是知识渊博、博览群书的。古人说:“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心不在此,则眼看不仔细,心眼既不专一,却只漫诵浪读,决不能记,久也不能久矣。三到之中,心到最急,心既到矣,眼口岂不到乎?”这就是说要想学到东西,必须用心。

曾在书上看到过这句话:这世上有三种人,一种人从自己的经验中学习,他们是快乐的;一种人从别人的经验中学习,他们是聪明的;还有一种人,他们既不从自己的经验中学习,也不从别人的经验中学习,他们是愚蠢的。再说了,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我们每天都得与人打交道,所以我们都要做快乐的聪明人,每天都得抽点时间来反思自己、总结自我,与此同时,还得要善于与人相处。

我们在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必须谦虚低调。谦虚是人成熟的表现,不仅是一种美德,更重要的,他还是有助于我们成功的待人方式。人的潜意识中都是争强好胜的,你有本事,大家会佩服你,但如果表现得太过分,伤了别人的自尊心,别人就会告诉你“少了你地球照样转。”“江海所以能成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成百谷王。”谦虚才能学习更多,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我们懂得的一切都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每个人都有值得钦佩的优点,我们要虚心去发掘别人的优点,并把它学习过来。

但我觉得学习最重要的是学以致用。我喜欢美国教育家卡尔。罗杰斯的一名话:“谁也不能教会谁任何东西。“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学生问他的老师:”您可否把智慧传授给我?”老师没有立即回答,却顺手拿起旁边一个苹果咬了一口,咀嚼了一阵,然后吐在手中,把手伸到学生面前说:“吃下去。”学生面有难色:“这怎么能吃呢?”老师回答:“我吐出来的.东西你不能吃,那我的智慧你又如何摄取呢?”的确,我们不能从别人那里摄取智慧,即使看书得来了知识、谈话得来了经验,它们也不能称为你的智慧。只有等它们真正影响了你的行为,变成了你内在的力量,才能转化为智慧。书的作用、教师的作用,只是将你领到一桌丰盛的宴席旁,告诉你这个菜如何分吃,如何有营养,但吃不吃还在你自己。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五】

无论是生活还是学习上,令我悲伤过的事情不少。可我竟没有想到那次:使我那么得悲痛,这种悲痛是从来没有的。

六年级的下学期是最关键的时刻,在这段日子的学习好坏中,将决定着,不久的毕业考试。小学升初中,虽没有中考,高考那么重要,可它也算得上是我们学习上的一个小小的转折点,它将决定着我们考上一所怎样的中学,也说明了我们这六年的学习中,学到了什么,学得怎样。在这即将考试期间,班上每天都要做二三张试卷,压力也有点大。也在这个时候,关心我的妈妈特别的注重我的那些小考试,我也偏偏在这个时候的一次小考试中,考差了!

这几天的压力使我揣不过气来,哎!明天还要考语文,真累!这时我本应该认真复习,可耍心战胜了学习,那天放学回家后,妈妈不在,我便把书本一扔,尽情地玩起来,心想反正明天也是一次小考试,没什么的!第二天,一到校,便开始测试,因为我没有复习过的缘故,很多题不知从何下手,因此,不想便知,我的这次考试是相当的差!那天试卷发下来后,一看,67分,这个分数令我自己大吃一惊,天呐!我从来没有考过这么差啊!于是,我决定不给家长看,可纸包不住火,妈妈知道了。大大地训了我一顿,老师也训了我一顿,这时的我才感到后悔,后悔自己贪耍,不把小测试放在心里。可是,世上没有后悔药,有的话,我一定买一大堆来吃!那一天,我不断地反省自己,反省得十分悲痛,一部分因自己,一部分因被老师,妈妈训的很惨。我暗定:以后再也不能这样了!

从来没有这样悲痛,缘由也是因自己而起,对待学习不能撒谎,不然吃亏的终是自己。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六】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有关对于英语学习的态度的作文【七】

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社会和谐的维系不仅仅是靠道德来约束,更需要是法律的来维系。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我们可以谴责,从心理上给与压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效力的一种工具,不容藐视。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也在与日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了在未来立足的一个重要砝码。加上自己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热爱,我果断选择了民法这门选择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意义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选修课的内容很丰富,我们主要学习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沈老师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些内容,民法学本身是一门枯燥的学科,但沈老师给我们讲完知识会给我们案例,和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例的违法之处,有时候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沈老师还精心为我们找了一些视频分享,体味社会百态的的同时加深了对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人借小儿子钱买房子的,一审判决小儿子败诉,二审判决小儿子胜诉。这里不仅涉及遗嘱问题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内容,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保管好遗嘱不能怕麻烦,各种证据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争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行驶哪些义务。最后衷心的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传授民法知识,特别是在身体抱恙的时候依然坚持带我们遨游民法知识的海洋。虽然民法的选修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学习不会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业余爱好,我的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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