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为什么中国古建突出地一木构架体系为主,而非是结构为主,人们对此看法很多。 刘致平:中原等黄土地区,多木少石。
徐敬直:经济水平很低,人民生计基本依靠农业,只能极力保留。
李约瑟: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技术上突破了木结构不足以构成重大建筑物要求的局限,在设计思想上确认这种建筑结构形式是最合理最完善的形式。
关于上述看法,李允禾不同意“多木少石”的就地取材说。也不同意“中国经济水平低下”只说。
关于上述争论可用力学方法得以解决合力分析木构架建筑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2综合推力说:引用河南偃师二里头一二号宫殿遗址说明不是单因决定,是由多因子合力作用的结果。这种合力作用对于木构架建筑发生期、形成期、发展期,起制约的强因子是不用的,对于官式建筑突出发展木构体系和民间建筑广泛运用木构架体系,其制约的强因子也是不同的。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序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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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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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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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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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赠与,则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因赠与
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因赠与的要件。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亡
赠与人必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五年来那束冰冷、严厉、威武的目光竟变得柔和、慈祥、有温度了……。数学课的气氛变了一个样。
阳光暖烘烘的,但开学的第一节数学课,一定又像从前那样阴森……
转弯,走过门框。自然卷的马尾辫,一身的黑白衣裤,带着有些裤裤的姿势进入了我们的眼帘。数学老师的嘴角——向上扬了?扑克脸呢?冰凉的目光变得温和,那目光比窗外的阳光还暖,从我们身上扫过。这节课,大家听得都很认真……
饭桌上的我们因为数学老师在旁边,吓得一点儿声都不敢出,老师在一边一会儿削几个苹果,一会儿切几块西瓜的,那几条袋子一下子空了,我们羡慕地盯着老师手中的美味佳肴,却万万没想到老师一口都没吃,推到了我们面前,嘴里还不忘叮嘱:“每样都吃一些……你们还在长个。”说完紧接着又端出一盘盘排骨、龙虾!
我们张大嘴,彼此看了一下,默不吭声。数学老师的样子像极了母亲对孩子的举动。
那几次,我的练习做得不太好,总是粗心,每回上去拿作业本时总是盯着老师脸色,慢吞吞地移着上去。数学老师却依旧挂着春天一样的笑容给我讲解了会儿题,还说了几句鼓励,给我带来了对数学的希望。
上课时,数学老师那对我们充满自信与希望的目光给了不少人鼓励,全班人的数学一点一点地往上爬。在老师的鼓励下我们的数学成为了全年级第一,班主任乐开了花,常常表扬我们。
我们后来与数学老师打成一片,有时候我们发现数学老师像个孩子一般笑得十分灿烂,甚至是偶尔数学老师占了别的课,不管是什么,大家都会发出小声的欢呼声。有好多回,我都从别的班那儿听说他们班数学老师都叫他们向我们班学习,别提数学老师笑得多高兴了。眼睛都眯成一条缝了。
数学老师的目光像冬天里的太阳,像我们对数学的喜爱与希望,久久不能忘怀……那柔和的,有温度的目光,像阳光般的目光。
终有一天会出现一个人,让你像流沙,像落雪,别人在你心上划了又划的痕迹,她一抹,就平了。——题记
列夫·托尔斯泰的目光尖锐而犀利,胡适的目光温柔而慈祥,而她的目光温暖而神秘,似乎能读懂你心中的一切。
只记得那天天色暗淡,期末成绩不如人意,一整天都是郁郁寡欢,难道要这么浑浑噩噩地过一辈子,呵!
去学校分析题目时,那时的状态我已忘却,总之是十分无力的,但是在人群中总是可以一眼便相中她。她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可这次却与我有相似之处,便是她也挂科了,似乎比我更严重,但她却若无其事地冲我笑着,眼前人来人往,只有她一个人傻傻杵在那儿,就这么一直看着我。
从前,我们之间有一个默契而又奇妙的点:我们互相伤心时,便会一直盯着对方看,不约而同,默契十足,所谓闺蜜,尽是如此。
她的目光有徐志摩的感觉,也有泰戈尔的韵味,她注视着你,你总会想起“悄悄是离别的笙箫,沉默是今晚的康桥”,也总会记起这么一句话:“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而是我就站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她的目光温暖而又善良,虽然她是小眼睛,但其中韵味无人能及,有时像犀利的锐箭,一齐向你心中发射,然后心碎流离;有时像快速运动的电刀,把你心中挤成一团的想法一点点切开,然后看得一清二楚,但都是温暖的化身,永不改变,她亦能看透你深藏在心的任何想法,亦能一眼识破你所有的小九九。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苏轼说得好,万物都在改变,自古以来没人做得了主,万事亦是如此。
几分钟后,我与她又手拉手踏上那条常走的路,那样静谧,那样从容,也从未提及伤心的一切。
每个人哭的眼泪都是不同的,但想哭的念头却迷之相似,但她温暖的目光把一切都抹平,犹如布满皱纹的沙石,让波浪这么一抱,瞬时如一的光亮。
飘零做归宿,爱无法解读,有些话不说,因为于事无补,但有些光一射,刹时让那些念头魂飞魄散。
有一天,在我世界中,出现了这么一个人,她以眼神做手,在我心上轻轻一抹,脸上便布满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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