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的访问作文加提纲(以什么的一次访问为题写一篇作文)

对什么的访问作文加提纲(以什么的一次访问为题写一篇作文)

首页写人更新时间:2024-07-09 08:57:26
对什么的访问作文加提纲(以什么的一次访问为题写一篇作文)

对什么的访问作文加提纲【一】

在我的家乡,有一件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为了不使文章显得黑暗腥,我只简单说一说。

有一对邻居,不知怎么,两家结了仇怨。南边一家人回家时总要经过北边一家人的门前。南边人一出现,北边那户人家有一位老奶奶就要大声地骂南边的人,骂得很难听。南边的人脾气也好,一忍就是几年。但是,自古忍字头上一把刀,就在某一年,老奶奶骂完南边人就回屋了。南边人的男人忍不住了,拿了一把刀就出门了,从此,北边人就消失了,南边的男人也进了监狱。

这个事件让人唏嘘感叹,震惊非常。不过一点小矛盾,最后竟然升级成为刑事案件,毁了两家人。究竟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结局呢?结了仇怨该怎么办?报仇对吗?

古人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子不复仇,非子也”,圣人孔子也说父母兄弟之仇是一定要报的。圣人都这样说了,难道报仇真的是对的?

中国法律并没有废除刑,但是国际形势是倾向于废除刑的。废除刑是出于人道,出于尊重上天赐予的生命。但是恶劣的案件让人咬牙切齿,不难平民恨。

《小窗幽记》里有一句话:天下可爱人,都是可怜人;天下可恶人,都是可惜人。这句话饱含慈悲,中国人自古信佛,何不以佛心相待。放下仇恨,放下心灵的枷锁,宽恕他人。我想你的仇人早已经得到教训了。雨果说,最高贵的复仇是宽恕。我们何不做个高贵的人。

法律是报仇的一种手段,法律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准则。通过法律追求公平的报复是对的,因为报仇造成刑事案件是错的,这种报仇误人误己。

对什么的访问作文加提纲【二】

凌晨十二点睡不着觉等着查询成绩,这大概也是很多高考生都做过的事情吧。当然我也不例外,拖着疲惫感冒的身体在床上翻来覆去,仅仅只为得到一个可以安然入睡的理由。不过结果还是让我大吃一惊,让我纳闷的就是少的可怜的分数怎么就给我出差错了,和我之前预测结果完全差了整整二十多分,怎么办?去招生办公室的结果就是帮忙查查分就算是有大部分出入但并不会改分;就这样默默独自承受觉得窝火,不管怎么说,结果只有一个分数不会变动。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你如果真考得了高分了还在乎这几十分吗?是啊,他们说的.确实不错,但实际情况个人能力问题确实得不了。

我有时候回有那么感慨,为什么每次考试每次考试,明明都是很努力的样子了,然而结果总是事与愿违。明明就非常下功夫真的就是到了那种“只要学不就往里学”地步,结果还是没通过。我反复思考了这个问题:取不了高分是本能问题还是人为问题?你大概没见过几个凌晨起来背书的吧!所以只能是能力问题,这是命运吗?我能去改变它吗?

成绩你为何这般对我,是我的错吗?

对什么的访问作文加提纲【三】

全文由11条大纲构成,全都紧紧地围绕着“实践”这个中心,强调实践的决定性作用。费尔巴哈由于不理解实践的概念和意义,因此他的人本主义唯物主义思想是直观的、非实践的,这导致他在社会历史领域无法摆脱唯心论的巢臼。马克思正是对费尔巴哈进行了扬弃,在提纲中主要提到这样几个观点:旧唯物主义是没有把事物、现实等当作感性活动当作实践;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是一致的,都是实践;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得到现在大量被引用的关于实践的理论的雏形。

扼要的提纲勾画出这样一个有异于先前哲学家所确立的“人”:这个人与其周围的一切的联系都是一种东西——即是实践。这个实践是最广义的,它涵盖了“社会化了的人类”的一切活动,包括自然人体对周围环境的作用以及环境对人的作用,以及人的思维。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实践本身就代表了一个辩证唯物主义的观念:人的一切活动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可以作为一个外在因素而作用于他人,而同时又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有特殊的感性和情感,因此,人的客观真理性仍然需要通过来实践证明。马克思很明确地写到:“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真理作为人的思维的性的东西是要靠实践来证明的。

马克思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可视为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实践即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实践决不是停留在书本和理论上的夸夸其谈,并不是如青年黑格尔派在思辨哲学上的纠缠不清。因此,实践也就是我们理解马克思整体思想的必由之路,是理解马克思整体思想的一把唯一的钥匙。有人径直地把马克思的'哲学称为“实践主义”(Practicalism。所谓“主义”(-ism,就是一种学说或信念;所谓“实践主义”,就是一种关于实践的哲学学说和对于实践的理论信念(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一度自称他们的哲学为“实践的唯物主义”,但在今天,“实践唯物主义”实际上已成为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当中的一个特定流派的称谓。

在马克思看来,实践被界定为有着“主观”、“能动”内涵的“人的感性活动”,亦即人的对象化活动。对象化意味着人的预期目的在其存在对象上的实现,即包含着人化的意味。实践既然有了人的对象化,也便有了主体性的意味,因而实践决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和思辨哲学上,更多的是社会性和人的主体活动当中。他不像费尔巴哈那样回避主体的人的活动与作用,而是使问题又回到主体的能动方面。他认识到,只有在主体感性的参与下,才有认识的发生,否则就不可能建构起任何认识论。为此,马克思把人的活动“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另一方面,马克思也决不是象黑格尔那样,把主体感性束缚在思想和观念所决定的范围,而是把主体的人的活动理解为感性的物质活动,即对象性的活动。他说:“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这样,按照马克思所提供的思维方式,实践活动被赋予一身二任的品格,既体现了认识活动的主体性原则,同时也体现了认识活动的客体性原则,从而使主体感性在实践中获得了自身的完满统一。

这个广义的实践与“社会性”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经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成员,所以个人的活动应该且必然社会化。从现实的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每个个体的活动都具有社会性,这是它的本质属性,虽然我们依然还有相对孤立的生活。作为单一个人,活动的空间和时间,接触的人和事,相对来说是比较局促狭小的,这样的生活如果没有着意去拓宽就会变得僵化,人身处于社会当中,活动却局限于社会的一个微小的角落,显然人只是这沧海一粟,晦朔相比于春秋。

在此,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

为此,我们需要以高远的视野把宇宙浓缩,把活动放到更广阔的现实中去,这个活动包括间接的和直接的,间接的方式是通过各种媒介获取海量的信息,直接的方式指亲身实践,尝尝梨子的滋味,前者主要是“读万卷书”,当然在日新月异的今天不止是是读书了,后者主要是“行万里路”,自然也不仅指行路一途,通过两种方式互相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可以使得我们的思维更加的全面、灵活、精深,使我们的实践活动更加合乎科学,更具革命性。

马克思在文中提到:实践是革命的。而最后一条纲要引起了我最大的共鸣:“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实践是人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活动。实践把居于能动与主导方面的主体和居于依据与基础方面的客体联结起来,形成了改造与被改造关系,它改造着自然界,改造着社会,改造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和人自身。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实践,就没有历史的进步和人自身的进步。

马克思的全部思考既是围绕“改变世界”——即“实践”而展开,而不是对思想史上某种问题作纯学理的逻辑推演,因此,一切认识与思考都必须围绕实现目标所需要的实践而展开。“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很早就用这句话明确地表示了他对“离开实践的思维”不感兴趣。这是一个肩负“改变世界”使命的人自然而必然的思维倾向。

我认为我们的实践应该以“致用”为终极目标和最后归宿,即必须以能作用于原有的实践结果为目标,对现实的人生和全人类从物质或精神两个方面有益处为衡量标准,“生活的理想是为了理想的生活”,任何无助于现实生活向前、向上的改变不应看作有效的实践,比如“永动机”只是天才的幼稚的火花,终于会在现实面前破灭。在改造世界的实践过程中,必然要发生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关系。认识关系在改造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又作用于改造关系。我们从外界择取种种信息,先把它们内化为自己的认识、思维甚至理论,然后知道我们自身的行为实践,反馈、反作用于活生生的现实环境中。前者是自身思维、精神部分的革命,也就是“解释世界”,后者是非自身思维方面的现实行动,我把它理解为改变世界;只有把“主观能动性”和“现实操作性”两者结合,实践才可以说是完整的,具有真正改变现实的革命意义。

对什么的访问作文加提纲【四】

父母的心理是:这个假期是孩子学习的好机会,不可以让孩子浪费了啊!一些父母把孩子在学校学习课程中不好的科目作为假期的攻克重点,一些父母把孩子下学期要学习的内容提前到了假期,一些父母没有给孩子安排学习文化课,却也将孩子的假期安排了过于多的活动……于是,孩子的假期就这样被侵占了。

孩子想过一个怎样的假期?孩子们的想法是什么呢?没有人知道,父母也没有想到要了解一下孩子的想法,假期是孩子的,而孩子的.想法都没有人去注意,没有人去聆听,重要的是:没有人想知道孩子对自己的假期有什么想法!我们的文化中,认为儿童是没有什么想法的,儿童需要成年人全权安排。

为什么我们不去聆听孩子对假期的想法呢?因为我们不相信孩子会“安排好”假期!在我们的头脑里,我们认为安排得好的假期一定是让孩子学习知识,而且时间要安排得满满,不能够让孩子有空闲和无聊的时间,我们认为这样的安排对孩子最有利。

而我认为,放假意味着这个假期属于孩子。当孩子还不能够具备完全安排整个假期的能力时,我们要和孩子一起来安排他们的假期。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用心听一下孩子对自己假期的想法呢?然后,用我们的感觉来感觉一下孩子内心需要的是什么——他奋斗了一个学期,他现在感觉累吗?他对自己的学业满意吗?他有幸福感吗?他的情绪是怎样的?他需要我们为他做些什么?……假期是我们停下匆忙的脚步,休整我们心灵的时间,孩子也是一样的!

我们的孩子被安排得太多,在家被父母全权安排,在学校被老师全权安排,孩子们只有完全服从,接受这样的安排才能够让日子顺利的过下去,这无可厚非。那么假期呢?假期对孩子究竟意味着什么?孩子们有权利发呆、有权利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有权利让自己不接受成人的全部安排,这是孩子发展自我的强烈需要,这样的需求要在什么时候来满足一下孩子呢?我们的孩子已经丧失了太多的权利,假期老师都不被安排上课,而孩子却既要完成老师的作业,还要被父母安排学习更多的课业,这不公平啊。假期对每个人来说都应该是自由的,尤其是儿童。在我们的文化中,儿童的权利意味着可以被不尊重,可以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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