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风古典建筑作文(中国建筑特征的作文)

中国国风古典建筑作文(中国建筑特征的作文)

首页叙事更新时间:2024-03-08 21:58:25
中国国风古典建筑作文(中国建筑特征的作文)

中国国风古典建筑作文【一】

这本书讲了北宋末期,宋江和吴用、晁盖和一些小喽啰们起义上了梁山。之后,吴用用计谋把许多人骗上梁山,最后组成一百单八将。晁盖在一次站战斗中,被史文恭用毒箭射后,宋江心一横投降朝廷。但童贯、高俅、蔡京陷害宋江,让他们去平河北田虎、淮西王庆。

最后让他们去和江南的方腊战斗,这一仗让他们损兵折将,虽然打败了方腊,单一百零八个兄弟也只剩下三十六个了。混江龙李俊、和童威、童猛两兄弟不愿回去离开队伍走了。

宋江他们回去后想当个官,结果被阴的奸臣高俅用药酒毒,吴用心里很悲痛也自缢而。这就是《水浒传》的'悲惨故事。

这本书里的故事被现在得人广为传唱,如:武松打虎、鲁智深倒拔垂杨柳、智取生辰纲……这些都是我最为喜欢的事件。看完《水浒传》后我为这些英勇的战士感到悲伤,我们大家不要学那些打打,我们应该学学《水浒传》里英雄的勇敢,坚强和诚实。想到这些战士的悲惨,我流下了眼泪。

中国国风古典建筑作文【二】

初遇《古典之殇》这本书时,看着封面上“自然美学”“心灵美学”等字样,我只是不屑地耸了耸肩。按照我的经验,这种什么什么美学的文章通常空洞乏味,是我鲜少涉足的高大上领域。随意地翻开,扉页上突兀地写着“纪念原配的世界和流逝的美”,仿佛一瞬间受了蛊惑,不由自主地读了下去。只是读了序言,便再也放不下这本书。自顾自地陷入一种惋惜与留恋交织的复杂情绪中,我不是一个文青,却感觉到某种纯粹的东西即将消逝的恐怖气息。我突然就想起了自己的老家。记起小时候,在院外的石子路上踢踏踢踏地疯跑,在小河边折下一串串狗尾巴草,蹲在墙角逗弄石缝间的小昆虫的日子。原来我也曾离自然这么近,或者说,离纯粹那么近。然而这些都不在了,不记得是哪一年回去时,旧屋拆作新楼,石子路铺作水泥地,道旁鲜见摇曳的狗尾巴草,没有一方墙角容得下我的身影。哦,原来这就叫做消逝。那个我所熟稔的老家,我所牵挂的故乡,早已无踪,我在想待我们长大了,该如何寄托我们的乡愁?是寄托于那个早已消逝的回忆中的完美恬静的故乡,还是寄托于那个逐步开发成型的陌生冰冷的城市?莫名陷入了回忆与思考中,这么早就回忆了,或许是正因“无数事物只剩下背影,成了往事和收藏”,我们不得不坚信“伤逝提前降临了”而我们的回忆,但是是“对清晨的怀念”。怎样叫我不害怕?我怕,我怕遗忘,我怕那些完美被时刻冲刷消散,我怕自己变成冰冷的现代人。

“现代人过早地进入了心灵黄昏。”能怪谁?这是这个时代的宿命。想想越来越少见的流萤吧,它们曾影影绰绰的陪伴多少儿童的夏夜;想想日渐停滞的流水吧,它们曾是那样的奔腾不息,让孔子感叹“逝者如斯夫”;想想被迫噤声的小虫儿们吧,它们曾在每个夜晚不甘寂寞地吟唱。城市夜晚刺目的灯光使萤火虫们黯然失色,城市的快速发展占去了无数条河流,城市的喧闹惊跑了一群群自由的歌者。或许我们无法遏制时代飞速前进的脚步,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纯粹的完美在眼前消逝?不,不能。古典之殇,本就是人类之殇。应对那些原配文化的消亡,我们怎能袖手旁观?王开岭先生心痛地发现这些可怕的消逝,于是带领我们回忆完美,应对现实。为的就是让那些仍旧一心想发展,想勇往直前的人们,冷静下来,别忘了为何要出发。不仅仅是自然的美在消逝,许多生活中看似琐碎的细节之美,也逐渐湮没于时代的快速发展中。猛然发现自己早已违背了许多美的生活的规律。我从未体验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鲜少听见鸡鸣,更别提由鸡鸣唤醒一天的生活了。如今的孩子听见的鸡鸣,更多的是动画片中经过电子处理的所谓“机”鸣,有几人了解鸡鸣真正的用途?又有几人真正体验过“伴虫入眠,闻鸡起寝”的生活?童稚时期耳熟能详的《三字经》所言:“犬守夜,鸡司晨,蚕吐丝,蜂酿蜜。”万物各司其职,不逾矩不越位。可时代的发展渐渐剥夺了鸡的本职工作,人工白昼把鸡刺激得心神不宁,正如王开岭先生所言:真是生物钟灾难。纯粹的自然生活规律被打破了,人们违背了天地之序,人们无法做到“与时俱进”,不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前进,而是顺着自然的时刻规律纯粹地生活。于是我很好奇。

为什么大人们不想想自己的小时候:他们也以前历过无拘无束的童年游戏,他们也曾顾虑过那些被长辈们一本正经地强调过的,看似荒谬但十分可爱的美丽禁忌,他们也曾在放学路上和小伙伴们走过一个个拐角,穿过一道道老巷,叽叽喳喳,兴高采烈,他们也曾在父母不在身边时被左邻右舍或街坊们默默关怀,不用担心什么绑架、失联等安全问题。他们比我们幸运得多。但是如今他们为什么要把世界变成完全陌生的样貌,为什么任由时代的自由发展,却偏偏剥夺了我们享受他们以前享受的纯粹童年的权利。这不公平。他们忘记了美,也剥夺了美。说到底,还是这个时代变了,不再纯粹。社会上充斥着各种负面新闻,这天那里一件食品安全,明天那儿一桩丑闻。负能量真的很多,不胜枚举,我也不敢枚举。旁的不说,仅一个食品安全,便能衍生出诸多话题,人心惶惶,应对一桌的佳肴也没了胃口,谁知道这些菜是怎样来的?谁又能把每一天过得知根知底?不得不说,我们已经习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正因我们每一天都过得如履薄冰,险象丛生,来不及担惊受怕。更可怕的是,人们习惯于接收负面新闻,甚至乐于听取这些听上去离奇、诡异、近乎变态的新闻。我们的时代,早已不再简单,不再纯粹。纯粹变成了一种稀有的品质。我不敢再多想这个时代的疾病。我从刚开始正因感觉到某种纯粹的东西即将消逝的恐惧,慢慢地转变为身处一个有些病态的时代而恐惧。但我很庆幸,能够在还未被蒙蔽前看清这个世界的缺点,同时对过去的纯粹之美有所了解。

我很庆幸我早早的读了这本书。我们还能继续忽视古典之殇么?我们还能继续麻木地看着时代在病态的道路上策马奔腾么?不仅仅是诗词中反反复复提到的美在消逝,先人们津津乐道的美在消逝,童年时耿耿于怀的美在消逝,更多的是纯粹的生活态度在消逝,纯粹的文化品格在消逝,纯粹的人性在消逝。多么可怕,多么悲壮。我们能做什么?我们还来得及补救么?快快修复记忆吧,恢复自然原本纯粹的样貌,恢复生活原本纯粹的样貌,恢复人类原本纯粹的样貌。

纯粹是可敬的。跟随《古典之殇》,向纯粹致敬。

中国国风古典建筑作文【三】

最近朋友向我推荐一本书《古典之殇》,我读了觉得很好。不是一般的好,而是那种让读者“精神明亮”的好。查新华字典,“殇”的解释是“还没到成年就了”,有惋惜和感伤的意思在。为什么取这个书名呢?王先生说:“当我们大声朗读古典诗词时,殊不知,那些美丽的乡土和自然风光,那些曾把人类引入美好意境的物境,早已荡然无存;现实世界里,我们找不到古人的精神现场,找不到对应物,连遗址都没有。古诗词,成了大自然的悼词和殇碑。”原来这是一部祭奠之作。但作家不光是祭奠古诗,但还凭吊着人类的童年和自己儿时的回忆,他在纪念一个“原配的世界”。

作者看来,世界有两个组成:人间和非人间。人间的成就不足万年,而非人间即大自然的成就,包括原始地理和物种繁衍已达46亿年。可你细打量,即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围绕在我们身边的,几乎全是人类自己的成就!20世纪中叶后的人类,正越来越深陷此境:我们只生活在自己的成就里,正拼命去篡改和毁灭大自然的成就!人类总认为世界即人间,他们忘了,自己和万物一样,只是地球的匆匆过客,投宿而已。人类不是地球业主,而是它的孩子,和草木虫鱼一样,受地球抚养。它是人类的家园,但也是狮子、老虎和一棵草的家园。人类的伦理、美德和情怀,一旦越过了物种边界,人类就变成了纳粹,野兽的能量即刻释放出来了。当它的孩子越来越少时,人这个野心勃勃的物种也将面临末日,或精神上孤独而,或肉体上被烈日席卷、缺氧窒息!

作者怀念着那个原配的世界,极其细腻地描绘着那个消逝的世界,看看那一篇篇文章的标题你就会体会到他的一片深情。“再见,萤火虫”、“河殇”、“茶憾”、“桥是水的情书”、“谁偷走了夜的‘黑’”、“耳根的清静”、“蟋蟀入我床下”、“消逝的地平线”、“湮灭的燕事”、“女织”、“消逝的‘放学路上’”、“多闻草木少识人”、“春天了一定要让风筝放你”、“有股焦灼让你必须连夜种点什么”老实说,光是这些标题就击中了我心灵里那个柔软的地方,想起了我们曾经拥有的“美丽中国”和那些花样年华,耳畔甚至还响起了风声、雨声和涛声。那些草长莺飞、鱼戏虾翩,那些青山绿水、星河灿烂,那些夏夜流萤、遍地蛙声,还有古老的祠堂、绕村的小河和隆重的民俗。原来这些一夜蒸发了的物象并没有在我的脑海里蒸发,只是不去想、不愿想、不敢想哪!就说“放学路上”吧。那一程路负载着一个孩子最大的快乐。

记得和好朋友勾肩搭背,叽叽喳喳,孩提时代几乎所有的趣人趣事趣闻都是在放学路上邂逅的。那是最值得期待的,每天充满了新奇和陌生。那时整个环境,在表面的松散和杂乱之下,有一种无形的维护系统,凭借它,生活虽然贫困,却是温情、安定和慈祥的。可是现在的孩子呢?一个个孩子被大人押送着,离开一个“战场”,休息片刻,喂一点食,再进入“第二战场”!这不是一本所谓环保的书。这是一本充满着人文精神、修复记忆、保卫生活、唤醒感官和心灵美学的书。人类无法停止前进的脚步,这是人的本能。于是一眨眼的功夫,无数事物只剩下背影,成了往事和收藏。吊诡的是,我们无意中留下的,却成了需要全民保护的精神遗产。在这最好的时代里,我们要努力着,为那一个简单的梦,别让古典,成殇。

中国国风古典建筑作文【四】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赠与,则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因赠与

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因赠与的要件。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亡

赠与人必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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