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岛》是一本非常好看的书,它的作者是英国著名作家罗伯特"路易斯"斯蒂文森。为什么说它好看呢?因为它的封面上写着一句话:如果中国孩子是看《西游记》长大的,那么英国孩子就是看《金银岛》长大的。我们知道《西游记》的影响力是多么的大,由此可见《金银岛》真的很好看。它讲的是一个关于寻宝的故事。
它的大概内容是这样的:一个名叫吉姆的十岁男孩子,偶然在老海盗的遗物中得到了一张埋藏着巨大财富的荒岛藏宝图。于是,他离开家园,随着众人远涉重洋,冒险寻宝,最终成功了。
在这本书中,我最喜欢的人物是主人公吉姆。他机智、勇敢,历尽艰辛,并且面对海盗毫不害怕,最终打败了海盗,并找到了巨额财富。这种勇气真值得我们赞赏,更值得我们学习。
你想亲历这场离奇、惊险的角逐吗?你想懂得善永远比恶强大吗?那就随着吉姆前往《金银岛》吧,你终将满载而归。
这真的是一本非常好看的书,看了这本书,我明白了很多道理,也感受到了很多的乐趣,是笑着看完这本书的,不信你也试试看吧!
最近,我读了叶圣陶爷爷写的《稻草人》。这本书中有很多有寓意的童话故事,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比如第一章——《一粒种子》,讲的是从前有个像核桃一样的种子,被国王拿到了,他种了几天,看它还不发芽,就没有耐心了,把它扔了。这个种子又分别被商人、士兵等捡到,种了一些日子,都没发芽。
最后,这个种子被一个农夫捡到,农夫仔仔细细地把种子埋在一块松软的土地里,每天辛勤地给种子浇水、施肥,时间一天天过去了,终于,经过农夫的精心照顾,种子终于发芽吐绿,开出鲜艳的花。
我想,如果国王他们能像农夫一样勤劳一样有耐心,一直精心伺弄,这个种子可能早就开出了美丽的花。可惜的是,他们都没有耐心,错过了鲜花开在自己园中的机会。
我们的生活中,也会有类似的事情,比如我们学英语,一开始可能会比较难,不能迅速提高。可是只要我们有耐心,持之以恒地努力,最终一定会取得好成绩的。
《稻草人》还有许多类似的故事,它真是一本又有趣儿又教我们道理的好书!
“有劳动才会有收获”是我进入小学时就知道了的一句话,但重新真正认识它的道理还得从我看完影片《长江七号》说起。
电影《长江七号》主要讲了一位叫小狄的小男孩与父亲相依为命,父亲在建筑工地上当民工,含辛茹苦送儿子读贵族学校,希望儿子可以不要重蹈自己的人生,,他时时刻刻教育儿子:“我们虽然穷,但是不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好好读书,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因为贫穷,小狄在学校受到同学和老师的奚落和嘲笑,他渴望有一个和同学一样的玩具,父亲从垃圾堆里拣回一只外星生物,这成了小狄的玩具。他把外星生物取名“长江七号”。当小狄发现这可能是太空人的高科技产品时兴奋不已,他渴望长江七号”能改变他卑微的人生。
影片中,小怪物——长江七号送给小男孩两件东西,第一件是一副眼镜,在考试时如果想偷看哪个人的考卷就可以偷看,得一百分就小菜一碟了。第二件是一双奇特的球鞋,随便一跳就会跳的很高很快而且跑步不管多久都不会累,无所不能,可以随心所欲,看到这儿,我也不免浮想联翩……
正当我尽情畅想时,画面突然变成了小狄起床的一幕,原来这只是南柯一梦。他带着长江七号去上学了希望梦中的`奇迹能够发生,但正是因为他的不努力,不劳而获的心理使他四处碰壁而失败。这使我想到了干任何事都要靠自己的努力和劳动换来的,就像奥运会领奖台上的那些叔叔、阿姨,哪个不是用自己的汗水换来辉煌的成就。影片最后小狄的梦想实现了,好多“长江七号”笑着,跳着跑来了,它们奔向小狄,奔向这个地球上所有善良有志气的人,它要和他们一道用自己勤劳的双手,用自己的汗水,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自己的梦想!
我很喜欢《稻草人》这本书,里面我最喜欢的一个故事是梧桐子,里面讲的是有一棵梧桐子,他羡慕鸟儿,羡慕白云,羡慕萤火虫。于是,那颗梧桐子就把想法告诉了母亲,但是母亲说:“谁不让你去旅游呢,去旅游多好呀!可是,你现在还太小,不能去,等你长大些再说吧。”那颗梧桐子听后不高兴,决定自己偷偷溜出去,自己旅行。可是他一想半路上有危险,就决定找个同伴,于是,他叫来了哥哥弟弟。他们换上褐色的旅行服,可是,最后成功弹出去的梧桐子只有最先想去旅游的那个梧桐子。
那个梧桐子先到了姑娘的手中,又到了麻雀的嘴里,最后掉在了柔软的泥土里,慢慢长大。原来,他和周围的小草都一般高,但现在小草只能盖没他的脚背。小草们也很羡慕他,把他当领袖对待。他感谢小草们,愿意保护小草们,刮狂风的时候,下暴雨的时候,他遮掩着小草们。
最后,通过燕子帮他传信的方式,他终于找到了与母亲和哥哥弟弟联系的方式。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这个坚强、不服输的梧桐子值得我们学习。
《金银岛》之所以受读者喜爱,我想是因为作者史蒂文森大胆的创意,用冒险寻宝为题材创作。在那时,这可是绝无仅有的。但是,新颖的题材并不能说明一本书的好坏,《金银岛》整本书都十分精彩,尤其是在人物的描写上。机智勇敢的吉姆,善良的大夫,沉着冷静的船长,正直的乡绅……特别是在对海盗头子西尔佛的描写上,作者下了很大的功夫,下面的片段就是其中之一。
“你们哪位先生想跟我较量较量?”西尔弗吼道,从酒桶上欠出身子,右手拿的烟斗还在亮着火,。“说吧,你们想怎么干?你们都不聋,想干的就上。我活了那么多年,有哪个人打得过我。来吧,我等着,来拼刀子,别看我拄着拐,不出一袋烟工夫,我把他里外翻个个儿!”书中的这个片段只用了几句话,便把他的狠毒、奸诈、老辣描写得栩栩如生。
读完了整本书,我在为他的精彩而感叹的同时,也不免想问些问题,留在岛上的还到最后怎么样了?主角吉姆在分到宝藏之后干了什么?那些银条和武器最后有没有被发现……也许,这只能我们自己去想象了。
《金银岛》是一本精彩好看的书。建议你也去看一看吧!
《金银岛》是一篇十分有趣的幻想文,文中的吉姆、西尔弗、弗林特、利夫西……都让人印象深刻。
在情节的安排上,这本书处处暗藏玄机。尤其在同一艘船上安插的一批批窥视宝藏的海盗,把股市的张力推到极致,紧紧的抓住了读者的心。我觉得,这本书中除了情节曲折,变化离奇的趣味外,书中人物也栩栩如生。水手的生活,海盗的行踪也被刻画的活灵活现。
故事的主人翁吉姆,在一个小海湾经营着一家名“本鲍将军”的客店。之后,来了位比尔船长,他经常讲给吉姆一些吓人的故事。然而由于比尔船长意外的亡,吉姆踏上了寻找宝藏的漫漫征途。
其中对独脚水手西尔弗的`角色塑造,尤其是人人印象深刻。他有时凶残,有时温和;又是充满厌倦之气,有时又颇具绅士风度;有时又沉稳冷静,有时又贪生怕,最后甚至发展到抛弃其部下的地步。人性的善良,邪恶与贪婪在他身上显露无疑。
《金银岛》中有汹涌的大海,机智勇敢的少年,凶恶狡诈的海盗以及一份神秘的藏宝图,至今,以这生动有趣的故事,还在我的脑海中。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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