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学生在英语课堂上往往比较“乖巧”。通常给中国学生上课,只是授课教师在唱“独角戏”,而在给留学生上汉语口语和听力课的时候,尤其德国、美国、英国、日本的学生们会比较踊跃,积极思考,主动提问,能够作到以学生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
1.中国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
(1)英语教学的时间短,不够充分。英语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引进到中国的课堂,至今也只有四十多年的教学历史。承担外语教学的教师多数都是在中国院校毕业,知识层次也不尽相同,又一直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因而教学手段略显呆板,教学氛围仍显凝滞,教师的权威仍显得至高无上。带着师生间的这种“等级”观念,学生不敢也不好意思与教师进行探讨。
(2)考试只要求分数,不需要讨论。参加高考上来的中国学生都知道英语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可高考时只需要分数,所以不曾练过口语。陕西省为了城市与农村考生之间的起点平等,也取消了高考的英语听力。因此,大多学生都只是会考试不会用英语交流,停留在“哑巴英语”阶段。上了大学,继续为了考试,疯狂地记单词、背句子。教师也不得不为考试而教学,再加上班级较大很难进行纯英文的讨论活动,只好教师扮演演讲者的角色,学生扮演听众的角色。
(3)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办教育。学校秉承政府的安排,没有更多的自主办学权,只能认真地遵守规定,难以创新。
2.国外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由各国不同的教育理念而决定的。首先以美国的教育为例。第一,美国的教育是培养创造能力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独立思考的能力以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美国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鼓励学生对知识的权威性进行质疑的能力;第三,美国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信、自主、自理的精神。同样,大多数英国大学在学生的培养和教育上更重视获取知识的方法的培养,而不是简单的知识输送。此外,英国大学的课堂教学提倡自主学习和调查实践,很多课程的导师都会在每堂课前给出相关的阅读书单,让学生提前进行阅读和思考。课堂教学一般分为两大部分,即讲座课环节和讨论课环节。学生们准备讨论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自主学习的过程。在这种启发式的讨论模式中,教师仅仅充当参与者的角色,更多的发言和表达机会都留给了学生。德国的教育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人为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先进的教育理念。日本的父母从小就教育他们的子女凡事要先考虑别人,尽量不要麻烦别人,要独立,他们还注重“与他人协调”等有关群体教育的内容。日本父母很注重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精神,很重视对孩子的挫折教育和创新教育。显而易见,中日两国的家长对子女适应环境的生存能力有着大相径庭的认识。
总之,美英德日国家在教育理念上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看重培养学生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积极创新的能力,因此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相对来说,主观能动性要强一些,所以在课堂中常常是中心。
(2)与对知识与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美英德日等国家无疑对教育是非常重视的。这些国家对教育的高度重视体现在对教师的培养和选拔上,这些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在根本上得益于其师资队伍的精干和优良,源于其对职教师资的入职严格把关。为确保师资质量,德国对职教师资实行严格的“入门把关”和“过程控制”。[3]当然,对教育的重视与一国的经济实力也是息息相关的,经济搞上去了,国家有钱了,自然就有资金支持教育的发展。
目前,与履行海军职责使命对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提出的要求相比,我海军官兵的国际法能力素质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实践中,必须针对这些差距,理清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训的基本思路。
(一)澄清误区、思想重视
长期以来,广大官兵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军事专业技能过硬就足够了,忽视了国际法能力素质也是官兵军事能力的重要组成要素。为此,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提升问题,切实增强海军官兵不断提升自身国际法能力素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训练素质提升机制,不断完善针对性强的教育训练内容体系,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育训练方法手段,努力拓展教育训练的有效途径,大力提升海军官兵的国际法能力素质。
(二)全员普及、重点加强
海军官兵作为一个整体,其国际法能力素质的提升,应当着眼于有效履行职责使命的要求,通过全员普及国际法的基本知识来提升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海军官兵因其具体战位不同、岗位职责不同,对国际法能力素质的实际需求也必然有所不同;即将承担相应任务的海军官兵与暂时尚无相应任务的海军官兵相比,在国际法能力素质提升方面的侧重点与针对性要求也应有所区分。加之目前海军在国际法能力素质教育训练方面的资源相对有限,因此在搞好全员普及教育的同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战位、不同岗位、承担不同任务的官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点训练。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突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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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与履行职责使命的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新的实践任务对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主观上在相应的能力素质培训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在海军院校国际法基本理论教学和部队国际法应用能力培训中,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举措,大力提升海军官兵的国际法能力素质。
(一)健全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培训相结合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体系
在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方面,一是要根据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训练的特点,明确各自训练的'重点内容。例如,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的国际法相关课程教学,应侧重于海洋法、战争法的基本理论和规范知识的讲解,为培养形成国际法应用能力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院校任职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岗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实践课题的研讨教学;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应侧重于结合本单位承担的相关专项技能,组织开展国际法应用能力训练;部队训练,则应区分训练对象组织开展,军官相关训练应侧重于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促进综合应用能力的形成,士兵相关训练应侧重于与其战位需求相适应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二是做好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训练之间的协调衔接,从根本上改变不同训练形式之间相互脱节、训练与实战相互脱节的状况。三是加强院校、训练机构的教员与部队指战员(特别是曾经参加执行海军涉外军事行动任务、拥有相关丰富的指战员)之间的岗位交流与互动,使院校和训练机构的教员更加了解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现状与需求,使指战员进一步加深理论认识,并在教员岗位上更好地发挥培养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内容
要改变目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中,教学训练内容区分度不明显、针对性不强的状况,着力完善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内容。一是要注重培养官兵形成依法履职的理念。《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提高官兵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础和保证。“海军官兵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履职的理念,特别是要强化遵守和运用国际法的意识和理念。二是要根据岗位任职和遂行任务要求,针对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教学训练对象,科学设置国际法理论和规范知识教学训练内容。例如,中高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中,国际法教学训练内容的设置应着重于”深刻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重大军事行动相关的国际法规定”,而对于一线基层官兵,如航海部门官兵国际法教学训练的内容设置,则要以各海域通行制度为重点。三是要将最新相关理论成果及法规制度的内容及时融入教学训练之中。如我军在遂行军事行动中,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际法基本原理和规则制定形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上护航行动条例(试行)等军事法规,尽管在属性上属于我国国内法,但就其内容而言,正是以国内法形式对国际法基本原理和规则的解读,应当成为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三)创新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方法
要改变目前国际法能力素质教学训练中“满堂灌”、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必须从三个方面来创新和丰富教学训练的手段和方法。一是要在讲清基本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充分发挥教学训练对象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学训练的思辨性和启发性。二是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紧密联系,积极组织开展案例教学、想定教学。例如,通过精心选择相关行动样式中的国际法问题组织开展想定教学,既能“解决教学内容与实践需要相脱节的痼疾,更能通过理论分析、査找规则、实践操作和作业讲评等环节,加深学员印象,”十分有利于教学训练对象国际法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三是要注重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的运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教学、模拟化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增加教学训练的信息量和直观感,更好地服务于教学训练效果。
(四)拓展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渠道
除院校、训练机构和部队教学训练之外,海军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实践行动也是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规定: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适用本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上护航行动条例(试行)》规定:执行海上护航任务的部队,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目前,我海军编队在索马里海域的护航行动中有效开展了相关针对性训练,这对于海军官兵国际法能力素质的提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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