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县城管局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①经营fubai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③经营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
④经营无标签的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宣 教 育 局
1、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面粉、肉等原料加工食品。
2、不得销售没有标签的、过期的、变质的等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
3、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4、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
5、食品摊点要配备取物夹,不得直接用手拿食品给消费者。要配备防蝇罩,防止苍蝇污染食物。
6、食品经营户提供给消费者的食物包装袋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好使用纸质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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