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关于民法典的作文小学生800字)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关于民法典的作文小学生800字)

首页笔记更新时间:2024-05-19 08:17:15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关于民法典的作文小学生800字)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一】

我的妈妈  是非常善良的妈妈,我小的那个时候家里非常的困难。我有一个舅舅是哑巴,他长的很瘦小,智力也弱。他是我爸爸前妻的弟弟,我爸爸前妻去世了。我的哑巴舅舅在他的哥哥家呆着,冬天很冷,很冷了,我的哑巴舅舅也穿不上棉衣,冷的实在受不了,是大队照顾做了一套棉衣。到春暖花开的时候,我的哑巴舅舅也换不下这套棉衣,到了五月节了大队又照顾了一套单衣。才算换下这棉花露在外面的棉衣,那个时候粮食也缺。我的哑巴舅舅常常做错事情被哥哥嫂嫂子骂,我的哑巴舅舅没有地方去,只能常常到我家里来,到天冷的时候,妈妈就找家里的厚一点的衣服或是棉衣给他穿,记得有一次,妈妈把我的一个花色很好看的马甲给了哑巴舅舅穿了,我放学回来,看见了,就生气在地上蹦,和妈妈闹,“那是我的衣服,我可喜欢了,给他我穿什么呀!”妈妈就哄着我说:“你舅舅太冷了,妈妈明年给你做好的、做新的。”

我的哑巴舅舅,平时在家里睡在一个不烧火的凉炕上,就得了一个尿床的病,每次来我家都尿炕,妈妈新浆洗的被子,被他尿的老大老大的河落印了。我看见了,就生气。妈妈说:“他太可怜了,他也没有办法呀!,又不是有意的。"妈妈就是这样的善良,抱着被哑巴舅舅尿过的`被子,搭在院子里晾晒。他一来我家就不愿意走,妈妈说:“那咱们就省下一口,让他吃吧!也不能赶走他呀!”

妈妈心地善良,谁有困难妈妈都帮。

妈妈是高高的个子,很瘦,很瘦的。妈妈非常的勤劳,白天做地里的农田活,晚上在灯下为我们做鞋子。

妈妈生病从来不去看医生,也不吃什么好的,总是,一挺就过去了。我们生病了,妈妈为我们做祖传秘方:麦面汤荷包蛋里面还放上姜。我们吃了这样的好吃的,盖上被子,睡一觉,出一身透汗就好了。

妈妈 不知道是从哪天开始,妈妈的腰就弯下了,个子也变矮了。妈妈弯着腰,照样做原来的那些活计。

上中学的时候,有一天,我放学没有回家,妈妈惦记着,就去邻居的同学家问 :“知道不知道我家的芳怎么没有回来呀?”同学说:“你家芳没有交学费被老师留下了。”妈妈听了,急忙出去借了学费。我回来,妈妈说:“学校交学费就和妈妈说呗!没有钱就出去借呗!不要自己扛。”

那年我生了一场大病,妈妈 哭了一夜,眼睛都哭肿了。我看看妈妈弯了快有九十度的腰,看看妈妈憔悴的容颜,我心里有说出的酸楚,说不出的对妈妈的感激。

我从考学就离开了家,妈妈约莫快到我回来的时候。不知道在我回来的路口,看了多少次;等了多少回,望断了多少西天的霞;陪倦了多少晚归的云。妈妈多少次呼唤着我的名字,多少次呼唤着我的归来。在外的我心神意乱,归心似箭。快点回家看妈妈。

我开始每次回家走的时候,妈妈都送我到西边的道上,两只手扶在,两腿的根部挺直了腰,看着我远去的背影,直至看不见。我看着妈妈望着我不舍的眼神,一般时间允许,我就回去陪妈妈再呆一会。这样我回去几次,以后,我再走妈妈就不送了。妈妈和邻居说:“我芳走,我不能送,我送,我芳她走不了。”妈妈就是这样爱孩子,让我放心的回去上班,让我不要惦记她。宁可少看我几眼,不看我的背影,而不送我。

正是:

昔日奔波母挂心,  勺磕门框唤儿身,  桩桩件件总劳神。

欲孝如今亲不在,  悔过当时粗心人,  幽幽梦境伴儿频。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二】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三】

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升华,作为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发现问题,修正问题,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平正义,以法治的阳光、公平逐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信服、尊崇与敬畏,从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四】

备受瞩目的全国“两会”,于5月28日胜利闭幕,在会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为近期百姓最热议的话题之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法”到“典”,一字之差,意义重大,一字之变,跃升的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象征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都作了回应,为规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这将大大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付出,达到国家治理强制约束与规范自律相结合的目标。

称民法典为一部“小宪法”也不为过。民法典共7编、1260条、逾10万字,背后是几代人的心与期盼,是新中国几十年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学研究成果的总结,弥足珍贵。法条渗透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各个角落,涉及公民权利各个方面。人格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通过学习特别关注到,民法典人格权对“隐私”进行定义,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核心,是一个人社会人格的关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这不只是在文字上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实际上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发的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总之,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是人们用来实现权利,维护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一国世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筑牢根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作为一名纪检系统的退休干部、老党员,我要以身作则,集中精力把“两会”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同时要发挥好老干部的影响力,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力度,确保民法典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国家情怀今犹在,繁花似锦向未来!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抗击疫情、脱贫攻坚奔小康、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守正善为,砥砺奋进,有一份热发一份光,成为新时代合格的优秀的中国老人,真正做到“人老赤子之心不老,人老革命志气不老,人老奉献精神不老”!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五】

无需华丽的辞藻,一声问候,一句调侃,一个笑话,足矣淡定心安!《我是一我恨不得地上有一道缝,好让我钻进去逃之夭夭。以前总以为将脱下的脏衣服扔给妈妈,然后穿上妈妈洗干净的衣服,没钱了开口要就有人给,这是很正常的事,但直到有一天自己觉得妈妈在洗衣服时弯腰不是那么的利索了,父亲走路时腰也不是那么的笔直了,自己的心忽然隐隐作痛,我问自己我对这个家做了什么呢,我用自己的青春蚕食着父母的身体,我却一无所知,有时还用自己所谓的长大去创伤他们的心。要是这样,同学们定会为你喝彩,老师也会为你转变感到欣慰,聪明的你定会做到的;

《我是一个产品只有卖出去才能换成金钱,知识只有用出来才能变成能力。26,转型 小成的事情之后,我的生意大不如前了,可能也和我的心情有关。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六】

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事实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已经充分阐释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颁布施行《民法典》的意义,才能更好地指导工作开展。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七】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从“法律”到“法典”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历时66年的编纂,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得来的宝贵成果。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是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民事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社会发展,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中往往会牵扯到多部法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或出现各部法律之间的适用重叠,或出现超出了单行民法调整的范围而造成管辖空白的情况,从而给立法、司法、普法、守法造成困扰。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在社会各项基础都基本健全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将民事行为规则系统化、体系化,同时切实解决民法内部的和谐问题,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民法典》的诞生,可以说既是势在必行,也是水到渠成。

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除了内容丰富、涉猎范围广,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从法条之后所体现出的深刻的立法指导思想。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的出台,就是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制保障,更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

此次通过的《民法典》由7编加附则共84章、共1260个条文构成。第一编为总则,之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民法典》并不是全新编纂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多部单行法的集合,而是综合新时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区别于《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单行法,有针对性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去粗取精,形成体系化、系统化的规范。这七编把民生相关的方方面面都涵盖在一部法律之下,从小到老百姓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综合治理,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在各分编中,值得关注的重大创新和亮点要属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较于1986年《民法通则》所表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此次民法典首次把“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弥补了传统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同时也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共六章五十一条,涵盖了从全面建立反扰制度防线,到个人信息防火墙等社会热点问题,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趋势,突出细化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所拥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加强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的保障,从法律层面对人格权利和利益进行了肯定和保障,为进一步深化人格权的保护奠定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除此以外,《民法典》还实现了多处制度创新,包括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以及“自助行为”规则、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体现时代特征的内容。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仅是看法条的科学性和周延性,更多的是看实际运行效果。良法善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以法律的视角审视社会活动,固守法律底线。新时代的中国,需要一部这样的《民法典》,让她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给社会生活提供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用法治构筑稳稳的幸福。

作文题目是我与民法典【八】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 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分的领悟。

二、 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分本身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这就是有效的处分必须以处分人有权处分权利,亦即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的原因。

此外,关于债务承担的性质,学者们又很大的争论。但有一点,他们达成了一致,就是债务承担是一个处分行为,但处分的客体是什么?有的认为是债务。假使认为处分的是债务,那岂不是承认了民事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义务!这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危险区。但债务人享有的有不是权利,那么,他处分的到底是什么?根据拉伦次的观点,处分权的客体不仅有权利,而且还包括法律关系。依此类推,债务承担处分的整个债务关系,但由于债权人也是整个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让与出分的就可以说是权利即债权,所以,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

其次,是关于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划分。在不要因行为的体系中,物权行为是其典型。我们都知道物权上的履行行为正是为了执行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但物权上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的影响。这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不生效力,根据物权发规定,从事的移转所有权的行为通常仍然有效,除非该行为本身具有能导致无效之法律后果的瑕疵。债法上的基础合同的瑕疵,原则上不影响为执行该基础合同而从事的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我们把这种将物权行为同作为其基础的负担行为作严格的分离的做法,称之为物权行为的“不要因性”。不仅,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因的”,即它们的效力与其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无关;而且,其他处分行为通常也是不要因的,如债权的让与。与此相反,负担合同通常是要因的。所谓“要因”是指负担合同本身包括一个“原因”,即承担义务的法律目的,这个法律目的同时也表明了负担合同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要因行为,人们从其本身出发即可理解之,而不再另外需要行为本身以外的其他行为和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目的原因。要因的负担行为之典型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和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一方之所以承但给付义务,是因为他要因此使另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产生于负担行为本身,该目的就是要使另一方承担义务。出卖人之所以承担将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是因为他要使买受人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方时令一方承担义务,是一个在其本身承担义务之外,但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每一个行为人所明确期待的、其他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不应将法律行为的经济目的看成是行为人承担义务的原因或法律原因,而应把行为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是根据该行为的内容所期待的、超出其本人承担的义务的、其他的法律效果视作承担义务的原因。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负担行为并不总是“要因的”。例如,汇票出票人的负担行为就是不要因的,票据法上的其他票据行为也是与其基础法律行为相分离的,因此,它们都是不要因的。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首先,我现对这一章的结构做一简单的评述。第一节讲的是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和社会交际行为,第二节,具体讲意思表示的解释。实际上,第一节是第二节的基础,也是意思表示解释的依据。正是因为意思表示是一种社会交际行为,所以,在有受领人的情况下,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解释的原则。

第一节中,提到“作为一项‘行为’或与‘行为’相类似的有意识的行动,意思表示首先是以一种可受意志控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存在前提的。”“意思表示具有某种特定的陈述价值。这是意思表示不同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实现之本质所在。长期以来,学者们认为,意思是独立于表示的一种内心事实;意思表示的陈述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表意人旨在使法律后果产生的意志,意思表示就是对这个意思的告示。但,事实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一种告示。根据一席表示的意义,它是一种有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同时也是表意人法律行为意思的实现过程;这一法律行为意思就是通过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仅仅停留于内心的意思,还不能产生任何效果。”“意思表示并不是为了将它自身以外的事实表达出来,而是为了直接引起意志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它说道:这一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有双重功能。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种决定性行为,它是表意人实现其法律行为意思的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看,通常处于意思表示背后的表意人的意思,似乎就对法律后果具有关键意义。不过,同时意思表示是一种表达出来的东西,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应为他人所知。因此,意思表示是一种人际交往的行为,一种社会交际行为。作为这样一种行为,意思表示与它所涉及的地方也有某种联系。这个人对意思表示有自己的理解,或者它应该对意思表示作出某种理解;对他理解的内容,他通常是能够信赖的。因此,意思表示的表述内涵就获得它独立的意义。”

所有的这些论述都暗示了我们应该对意思表示做何解释。第二节分别对有受领人和无受领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做了论述。总的来讲,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原则,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解释原则。在这节中,还具体讲到,解释的对象是表示,交易惯例对解释的意义等等。根据不同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但总体看,所有的解释方法都体现了信赖保护的原则。在《德国民法通论》(上的第一章中就已讲到信赖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信赖保护也属于法律行为学说的范畴。在许多情形下,处于信赖保护的原则,我们对意思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信赖保护并且导致以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具意义之可归责性来替代行为人欠缺的表示意识。然而,在因“法律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永远存在一种纠正手段,即可因错误撤销表示。这样,表意人就可以解除客观上由他所表示的法律后果,并可将他承担的责任局限于受领人所遭受的信赖损害范围之内。此时,我又不得不提出民法的两大原则:自由和信赖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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